烟台发出提醒告诫函 规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收费行为

2020-05-13 15:26: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5月13日讯 (通讯员 拙一 记者 陈晓) 为持续优化口岸收费环境,规范烟台市口岸经营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有效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船公司、货代、船代、报关行、检验检疫、堆场、港口经营人)提出提醒告诫。

  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蓄意串通、合谋提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

  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要在经营场所、企业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收取的费用是代收费且收费性质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需公示实际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性质、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依据等内容。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收取的费用是代收费且收费性质是市场调节价的,需公示实际收费单位、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服务内容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提醒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采取明查暗访、集中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对口岸经营服务收费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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