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违法变犯罪 都是“小聪明”惹的祸

2021-01-20 12:10: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张艳 通讯员 范鹏飞 姜秀健 烟台报道

  肇事逃逸还找人顶包,肇事者以为自己很聪明最终还是难法网,自食恶果。日前,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提起公诉,最终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1日,某甲驾车沿烟台开发区某路行驶至人行横道处时,因不礼让行人,与人行横道上行人某乙发生碰撞,致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某甲联系其朋友某丙到场,替自己顶罪。民警现场调查取证期间,某丙谎称其系驾驶员,而某甲隐匿在事故现场附近进行逃避。2018年6月19日,某甲自行到交警部门承认自己系事故车辆驾驶员。某甲自称因害怕吊销驾驶证,才让朋友顶罪。经鉴定,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这一案件,检察官有话要说。某甲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会受到公安机关罚款的处罚;某甲驾车致某乙重伤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且该人身损害赔偿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某甲需要承担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对于某乙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但因为肇事者耍“小聪明”,最终不得不承受更严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聪明反被聪明误,某甲除了赔钱不说,最终还被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要面临刑事处罚的恶果。检察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知法、懂法、守法、敬法,方能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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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春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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