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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妍明 通讯员 谭晓丹 烟台报道
机构要求: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的机构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核准医学影像诊断(超声)科目,其中,以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为目的的还需要取得妇产科或围产期保健诊疗科目,若对胎儿进行针对性超声检查,则需要取得产前诊断的医学影像技术项目;若以诊断其他疾病为目的的则需要其他相关诊疗科目。
人员要求:从事超声产前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超声产前诊断的医师须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取得产前诊断(超声)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附件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规定,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五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这里需注意的是,具有产前筛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对疑似畸形的胎儿的超声检查只能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只有取得了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才能出具诊断性的产前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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