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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妍明 通讯员 丁磊 烟台报道
烟台市卫计监督所在卫生监督执法的过程中发现,有个别当事人心存侥幸,逾期拒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缴纳罚款,试图通过拖时间的方式来逃避行政处罚。但实际上,这种自作聪明的做法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早交少花一半钱
在卫生监督执法的案件中,当事人履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通常是缴纳罚款。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那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假如当事人需要缴纳的罚款是500元,在法定起诉期6个月过后仍不缴纳罚款,那么他到时需要缴纳的滞纳金是180天×500×3%=2700元。但是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那么,当事人要缴纳的滞纳金是500元。最终,当事人要缴纳的金额是原500元罚款金额和500元加处罚款(滞纳金),共计1000元。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6个月过后仍不缴纳罚款,最终他需缴纳的金额是原罚款的两倍。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及时缴纳罚款,那么他只需要缴纳500元即可,而不需要另外缴纳500元的加处罚款(滞纳金)。从这一角度看,当事人早交罚款,少花了一半的钱。
不交可能触刑法
如果当事人坚持不交罚款,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身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必须遵守、不能违抗的。当事人缴纳的罚款最终是依法上缴国库的,在法律的强制力越来越高效的今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当不了国家的“老赖”。任何试图逃避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到头来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因此,烟台市卫计监督所提醒大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事人要合法从事经营活动,避免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后,要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避免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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