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的代价!烟台一“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8-08-03 09:24:0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7月4日,莱州法院第六审判庭内,法官对一起“拒执罪”案件公开宣判!
2005年7月,聂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称二人在2005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但张某某只支付其一部分承包金,剩余部分以各种理由拖欠,诉请法院解除与张某某之间的承包合同,并收回在张某某处的承包物。在诉讼过程中,聂某某申请了财产保全。
2005年7月,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聂某某在张某某处的砖机、设备一宗在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变卖、抵押、赠与、出租。2005年12月,法院判决张某某败诉,给付原告承包费及设备。判决后,张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明知自己败诉,不按法院判决要求交付设备,私自将部分设备顶账给他人,并致使大部分设备下落不明。自2006年初到2017年,经莱州市人民法院多次执行,张某某采取拒收法院邮寄文书、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8年1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意识淡薄,我还以为这样没什么大不了,不知道这样就是犯罪,现在后悔也晚了。”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拒执罪”作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制权威;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侵害社会诚信体系大厦的基础。
“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中,莱州法院持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通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保持了对失信被执行人打击的高压态势。”副院长说。
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莱州法院把打击拒执罪作为重要手段,今年以来,先后对2名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提起公诉或自诉2案2人,判处刑罚2案2人,下猛药出重拳,让抱有侥幸心理的“老赖”不敢再赖,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法条链接
“拒执罪”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构成该罪:
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
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
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随后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即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了单位可以作为该罪犯罪主体的内容。
责任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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