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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高心智的“言说”艺术

来源:上音学报   编辑:王丹丹   2016-09-04 14:22:00   作者:王丹丹

  二、音乐创作是“音乐修辞”的过程

  在遗存下来最早也是最完整的系统论述古罗马修辞术的著作《献给赫伦尼厄斯的修辞学》(Rhetoric ad Herennium)中,提到“修辞”的五个阶段:发明(invention)、谋篇(arrangement)、文采(style)、记忆(memory)和发表(delivery),这五个阶段既是修辞者所应该拥有的五大能力,也是古典修辞术着重研究的五大领域,修辞学家泰奥弗拉斯特(Theophrastus,约前370-前285)、赫尔马格拉斯(Hermagoras,约前2世纪)、西塞罗(Cicero,前106年-前43年)和昆体良(Quintilian,公元35年-95年)在论著中各有侧重地都对它们有所阐述。

  发明—谋篇—文采—记忆—发表五个阶段,是修辞术进行的程序——从论点的提出开始、论证材料的分派安排,到论证过程中如何以恰当的词句来展开话题和推进证明,最后将论证的素材及言辞顺序牢牢记忆,以优雅的声音加以发表。“修辞”体现了演说者对整个言说过程宏观至微观、外在到内在的全面掌控把握。

  音乐作品的创作,具有同样的程序。作曲(compose)的过程,同样需要“提出论题”,分派素材的运用,进行结构上的“谋篇布局”,在具体的细部写作上注重“文采”的修饰,将上述素材安排及音乐展开的顺序“记忆”于心中,最终以恰如其分的优雅乐汇进行“发表”。下面将源于“修辞术”的音乐创作五阶段进行论述:

  1.发明(invention)

  又称“修辞发明”或“觅材取材”,在罗马修辞术中指“构想出真实或大抵如此的说法,以便使所提出的论点令人信服”,它大致相当于昆体良在《雄辩术原理》(Institutio Oratoria,公元96年)中提到的“中心议题”(loci topoi或stasis)概念,是整个修辞术得以形成的关键。

  在音乐创作中,invention可以称作“创意”,与修辞术的“中心议题”略等,它自作曲家脑中出现,最初可能仅是一个或几个原始素材,是音乐作品构成的细胞、不成形的胚胎,这胚胎慢慢生长为一个乐思(idea),它不断地扩大,逐渐形成了整部作品的基本设想。这个基本设想就是“创意”(invention),即“发明”,具体包括:音乐作品的基本元素——主题或动机、音乐作品的基本形式——体裁定位、音乐作品的表现内容——题材内涵,以及音乐作品的演出场合——应用功能。音乐作品的“发明”,在声乐音乐主导的历史时期,更多地取决于作品的应用功能和题材内容,歌词文本不可避免地成为整个音乐创作过程的决策者,音乐的体裁形式和基本元素的选取,都需遵从它的功能表现原则;而从歌词文本思维羁绊中独立出来的纯器乐音乐,则更具有海阔天空的想象力和原创性,是为真正的“创意”。如巴赫写作的赋格曲,将一个主题(subject)按照一定的调式布局规范,进行富于逻辑性的对位曲式推进,形成了紧凑缜密的赋格结构,同时也是典范的赋格体裁,在这个创作过程中,“发明”的核心是音乐的基本元素和基本形式,因为就是其“赋格”体裁决定了其围绕“主题”进行推进展开的创作程式。

  2.谋篇(arrangement)

  又称“布局谋篇”或“铺排谋篇”,在罗马修辞术中指“分派言说材料的次序,使每一点排列在什么地方一清二楚”,《罗马修辞手册》认为修辞者在铺排和组织发明阶段产生的话题及材料,使之成为可实现既定目标的一篇话语时,要么可以遵循“修辞原则”,要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斟酌决定。如果遵循“修辞原则”,可以考虑采用“引言、事实陈述、区分观点、证明、批驳、结语”这个“六部结构”或者由“论点、理由、理据、修饰、概述”组成的“五部结构”。这两种组织模式既可以应用于全局,也就是说应用于整个篇章的组织,也可以应用与局部即修辞文本中某一具体论点的发展。

  音乐创作中的“谋篇”,通常包括对音乐整体结构的设计及音乐推进流程的规划,后者如主题的呈现方式、发展或对比的手段、再现的时机、调性布局等,前者则是基于这些具体规划之上而形成的曲式结构;相对于修辞术的“引言、事实陈述、区分观点、证明、批驳、结语”的六部结构,音乐曲式也具有“引子、陈述、对比、连接、再现、结束”六大结构功能,其中在曲式构建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有:主题的陈述、中间部分(对比或者展开部分)、主题的再现,它们是音乐“谋篇”的核心。“arrangement”一词,意为“安排”、“筹划”、“布置”、“改编”,在音乐创作中,是作曲家在对作品有一个基本设想的“创意”(发明)后,将音乐素材之间的关系以恰当的形式进行落实,具体的工作大致有:精选主题(或主题群),确定核心主题在全曲的定位,主题的呈现和推进方式,中间部分与核心主题的关系(展开既有主题或者呈现新的对比主题),主题再现的方式和时机,引子、连接及结尾的取舍……上述主题的安排,结合“发明”阶段对乐曲的体裁形式和应用功能的考虑,形成了最终的曲式结构。

  3.文采(style)

  又称“文体风格”,在罗马修辞术中指“选用恰当的词句,使之顺应所构想出的说法”。“文采”是古典修辞学家们关注的焦点,古希腊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就已就修辞的语言风格问题提出一些具有奠基意义的原则,他认为最好的修辞文体是既明晰又有格调,对语言的使用“恰到好处”,既不“淡俗”也不“虚矫”;在语言的应用方面,应多采用隐喻手法,因为“隐喻尤其能造成清晰、愉悦和奇异的效果”;良好的修辞文体风格应该是丰富和简练的对立统一,“表达了情感和性格,并且跟主题相称”。亚里士多德的学生泰奥弗拉斯特(Theophrastus,约前370-前285)将亚里士多德对文体风格的论述归纳为四个特征:正确性(correctness)、明晰性(clarity)、修饰性(ornamentation)与合适性(propriety)。公元前1世纪出现了一部专论修辞文体风格的著作《论文体风格》(On Style),讨论了四种文体风格,对每一种文体及其形式进行了分析,如庄重—拘谨、典雅—做作、简朴—枯燥、刚健—讨厌。《罗马修辞手册》的阐述代表了古典修辞学对于“文体风格”的总体认识,它将文体风格分为“宏大华丽”(grand)、“普通中和”(middle)和“简洁朴素”(simple)三种,而衡量风格相对于言说目的是否恰当完美,又有三个标准,即“趣雅性”(taste)、“艺创性”(artistic composition)和“卓越性”(distinction),对修辞演说术的全局风格及微观文采都设定了评判标准。

  “style”在音乐中通常称作“风格”,这是个定义极其宽泛的词汇,可以适用于任何人、物、事,广义上的定义为:①气度;作风;②一个时代、一个民族、一个流派或一个人的文艺作品所表现的主要思想特点和艺术特点,其定义涉及到与人相关的精神面貌,以及人创作的作品的艺术特点方面。在音乐领域,相关“音乐风格”的论述界定有:“从某一时代、某一地区、某一民族以至某一作曲家的相当数量的代表性音乐作品中显现出来的带有共同性和稳定性的特点。”“研究音乐史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追溯音乐风格的历史,追溯伴随音乐风格的变化并与之相互作用的社会、技术和美学思想的变迁。乐曲的风格是乐曲处理曲式、旋律、节奏、对位、和声、音色的方式;与表演手段密切有关,受限于、但不完全取决于表演手段……分析某一时期、某一体裁、某一作曲家写的作品,为特定时期、特定体裁和特定作曲家的风格的历史提供素材。”“音乐中的风格,这是在艺术上统一的最高形态。风格是一个多方面的概念。可以谈历史时代的国际风格,可以谈一定学派的民族风格,也可以谈某一个艺术家作品的个人风格。但是在所有情况下,它所指的都是把所有多种面貌一系列被观察的现象,连接为完整风格的客观艺术统一体。……在音乐中,这种统一既表现在主题元素、音乐语言上,也表现在曲式结构中。这种统一在整个作品的形象结构中、在作曲家的创作传统中表现出来,也在作曲家对生活、对听众、对表演者的态度中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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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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