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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音乐学学科建设及区域音乐文化研究的若干问题

来源:中国音乐学网   编辑:蔡际洲   2015-11-15 14:38:00   作者:蔡际洲

  作者题记:在中国音乐学院召开了“全国高等音乐艺术院校民族音乐研究与教学回顾暨首届区域音乐文化研究学术研讨会筹备会”。这是作者在会上的发言稿。考虑到是筹备会的缘故,因而没有提交正式的学术论文,仅以设问的方式提出一些目前学界常见的且令人感到困惑的一些问题,以供大家讨论。

  1.中国传统音乐理论(民族音乐理论)与民族音乐学究竟是何关系?

  这是一个讨论了近30年的老问题,迄今依然没有形成共识,近年来似有升温的趋势。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传统音乐理论可以看作是民族音乐学性质的研究,也自然可以归为民族音乐学学科。即民族音乐学是学科名,中国传统音乐理论属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还有人提出建立民族音乐学的“中国学派”之构想。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传统音乐理论与(西方)民族音乐学不一样,故此不宜称为“民族音乐学”。因此,近年来在不少音乐艺术院校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招生目录上,将民族音乐学(或音乐人类学)和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研究)并列为两个研究方向。还有的甚至将其作为两个不同的学科。提出这一问题,并不是要大家都只认同一种意见(也许再讨论30年依然存在不同见解),问题在于中国传统音乐的学科归属。若按第一种意见,在学科归属上自然好说。但按第二种意见,中国传统音乐理论(或中国传统音乐研究)是否是一个学科的称谓?如果不是,它究竟应叫做什么?它如何在我国的音乐学学科中确立自己的地位及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2.音乐学(或民族音乐学)学科理论应从何而来?

  这是值得音乐学界讨论的基本理论问题。民族音乐学界人士虽没有公开讨论,但目前至少可看出有两种不同的倾向:其一为“框架论”。认为应直接引进西方民族音乐的理论与方法,或将其逐渐本土化,或将原有的民族音乐理论纳入这一“框架”之中。另一种为“积累论”。认为方法应从实践中来,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理论自然也是来自他们的“实践”。应在学习借鉴西方人建构学科理论的方法(或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在中国音乐研究的“实践”中建立自己的学科理论体系。前者人称“借西方的钥匙开自己的锁”;后者是“借西方造钥匙的方法”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由此而来的问题便是,我们是要“框架论”还是“积累论”?抑或是二者兼容?若要框架论,西方民族音乐学理论有否“本土化”的需要?如果有,如何“本土化”?如果方法从实践中来,要不要对自己的学术传统进行反思、梳理、总结?如果要,我们如何从中抽象出一套自己的学科理论?如二者兼容,又如何将西方的与本土的相结合?

  3.在民族音乐学学科理论的建构上要不要持“文化相对论”?

  有些海外学者认为,中国大陆的民族音乐学研究至今还有人沿用早已“过时”的理论。大陆学者中有人也常说,我们这里是民族音乐学,你们那里还是民族音乐理论(大意是民族音乐学先进,民族音乐理论落后)。众所周知,民族音乐学者是高举“文化相对论”大旗的,但为何在学科理论上却又不持“相对论”呢?既然要“平等、相对”地看待中西音乐,但为何又不“平等、相对”地看待中西音乐的学科理论呢?

  因此有如下一些问题值得关注:音乐学(民族音乐学)学科理论有否高低之分?有否过时的理论?如果有,我们应如何看待学科理论的高低?民族音乐学界大都认同音乐文化应“多元发展”,那么,音乐学科理论的建构与发展,是否也应“多元发展”?如果说音乐是文化,那么音乐学科理论是否也是文化?如果是,在民族音乐学学科理论上如何持“相对观”?

  4.在国内民族音乐学界的不同学术共同体中,如何彰显自己的特色?

  在学术研究上,是倡导全中国的(民族)音乐学科都按一个模式发展?还是倡导不同学术共同体依据一定条件彰显自己的学术特色,从而形成不同流派呢?这也是可以讨论的一个问题。事实上,无论是民族学、人类学也好,还是哲学、史学也好,都存在不同流派。其一部学术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部流派发展史。在国内高校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都倡导办学应有特色(这主要体现在这类品牌专业的建设评估、硕士博士学位点的申报等等工作中)。

  如果说我们认同民族音乐学学科在国际文化视野中的“中国学派”之说,那么在国内各地不同的学术共同体中,应否提倡在学科建设中彰显各自的特色?

  在大陆民族音乐研究领域中,目前似有这样一些所谓“流派”现象:“苇子坑学派”、“鲍家街学派”、“左家庄学派”;还有由某些志同道合者所组成的跨地域的不同群体:“曹家军”、“上海E-研究院”等等。这种“不同”的格局,极大地丰富了中国民族音乐学学科的文化内涵。由此可见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有:什么是民族音乐学学科的特色?这些特色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我们应如何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彰显自己的特色?

  5.我们应如何看待民族音乐研究中学术规范问题?

  学术规范是学界近年来讨论较多的问题,我近年来也较为关注这一领域(可能是干过编辑的人的“通病”——眼高手低)。音乐学界最早讨论学术规范的论文就出自我们民族音乐学界。即杨沐于1988年发表在《音乐研究》第4期的《我国音乐学学术文论写作中的几个问题》一文。20多年过去了,这些问题在大陆民族音乐学界引起了多大的重视还是个问号。在我看来,学术规范大多容易被理解为“写作格式”问题,即“形式规范”。然而,重要问题在于学术研究的“实质规范”,它是保证学术创新的重要准则。比如:我们有多少论文的作者在写作之前,全面、系统地研读过该研究领域的全部文献?有多少论文在写作中明确说明了自己的研究与已有成果的关系?有多少论文如实公布了自己的研究过程并详细说明了自己研究结论得出的经过?有多少论文如实公布了全部研究材料的来源和出处?

  据粗略估计,不合以上“四项基本原则”(详参葛剑雄《学术研究规范》,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的约占已发表成果的80~90%。我与研究生合写过一篇“汉族吹打乐研究”的文献综述,收集1980年以来的文献156篇,其中有93%的论文在自己的研究中不交代该领域的学术史,自说自话。没有规范的学术研究,只能产生学术垃圾。民族音乐学界在这方面的情况应引起讨论、引起重视。

  以上所及仅为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则,即音乐学各学科均应遵守的学术规范。那么除此以外,音乐学各分支学科,有否本学科特有的学术规范?目前我们对此领域探讨较少(也有一些学科,比如音乐史学界在史料考证方面就有“无征不信,孤证不立”之基本规则等等)。那么,民族音乐学研究的基本规则是什么?有哪些?

  6.在民族音乐课程体系的建构中,如何处理技能与文化的关系?

  在民族音乐理论的课程体系中,按课程的知识特点可分为两类:一类侧重技能训练,一类侧重文化知识。前者系指演唱、演奏能力,对乐谱的分析解读能力的训练,后者则指对音乐文化知识和其他文化知识的培养。

  那么,在课程设置上如何处理这两类课程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据武汉音乐学院的经验,早年的课程设置都比较偏重于技能训练(开设大量听唱、模唱类的具有感性知识的课程,还有关于形态分析的作业等等),这与当年偏重音乐形态研究的学术倾向有关。近年来,各类概论课程(诸如民族音乐学概论、中国传统音乐概论、民间歌曲概论、戏曲音乐概论等)纷纷开设,极大地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但是,新的问题也产生了。即,不少(音乐学专业)学生直到本科毕业,连一些非常基本的民族音乐形态问题都弄不清。我们又不得不重新在小组课中增加形态研究的内容、在集体课中增加“模唱课”。

  同时,这一问题也与我们的研究生培养、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有较为密切的关系。记得有一次在一个全国性的学术会议上,某院校一位青年教师口若悬河的精彩发言令人倾倒,但当有人提问让其“举例说明”时,这位教师竟无以言对。还有一些感性知识积累较为丰富的青年教师,音乐技能不错,但在文化知识基础、理论研究基础、语言文字能力等方面都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以至于在如何做学问等问题上感到茫然。

  因此,在民族音乐课程体系的建构中,如何处理技能类课程与文化类课程的关系?这两类课程在不同学历层次、不同专业中是否应有所不同的侧重?二者在课时的安排上,如何达到协调、平衡的最佳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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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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