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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美学的自律与他律

来源:中国音乐学网   编辑:马亚坤   2015-09-26 15:42:00   作者:马亚坤

  ——对二者二元对立之后协同统一的思考

  前言

  20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改革开放缔造了人本精神的自由回归,重新树立了实事求是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与方法论。从而给我国的文化学术事业带来了清新的空气与盎然勃发的激情。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在面临新气息与新机遇的条件下都实现了学术事业的快速调整与结构转型,进而实现了自我跨越式发展。国内音乐美学学科发展亦是如此,从开始的雏形建立到纯科研意义上的学术群体,再而推进到学研结合,以致实现现在教学与科研并重,二者成果皆丰的可喜局面。史论意义上的成果不容忽视,先辈学人的奋斗与努力值得后辈崇敬学习。但,在21世纪的当代,在文本、物本、经本、政本协同交叉,信息网络快速发展,文本意义价值及人性知识力量普遍受到冲击以致怀疑的时候,当代的知识分子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在构建自我史论功底的基础上,更需要对自我研究学科的当代意义、文本及人本作出适时的反思与梳理,以致可以站在先辈前人的肩膀上对所习学科有着自我本性的思考及深刻认识。在青年成长的路上,这种反思观照意义上的文本及人本思考,也许还很肤浅,但它却是深度浸入并成熟成长的敲门砖,具有浓厚的“学术传代”意义。正因为如此,笔者特意对音乐美学学科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做了简单的梳理并构建了自我思考意义上的文本,作为自我思考学习的记忆。

  文章主要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音乐美学界对音乐的“存在形式”这一本质问题的讨论及其文本做了自我的梳理性思考,所谓“存在形式问题”,笔者认为主要集中在:音乐的形式与内容问题及二元间对立与协同统一问题、作品自律意义上的形式美与他律意义上的人化美及彼此间的审美文化意义问题。统一起来,主要意义可以概括为:音乐美学的自律论与他律论间的二元对立与统一性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音乐美学的自律论与他律论并不仅仅指以上的这两方面,它是两个系统综合性的整体,而以上的“形式与内容意义”上的存在方式是关乎音乐美学核心基础性的问题,牵一而动全局,考虑学界在探讨形式与内容等相关问题时,多以自律与他律作为大范围的统称,另外自律论与他律论不管在国内国外向来也具有史论意义。遂以自律与他律作为文论总体代称并梳理思考其牵涉的相关问题。)

  一、对音乐形式与内容关系争论的梳理性思考

  从字面文本意义上来观照,音乐的形式与内容也是比较学理化并有些抽象的词汇,非专业学人恐就字面理解也会具有差异性与困难。当我们走进音乐厅,直面感性聆听一位作曲家的作品时,会在内心中产生一种感受,不管这种感受是赞扬还是批评,它总是已经随着作品音响的进行而在聆听者的内心中产生了一种对作品的内心触动——即已经产生了一种所谓的“听觉内容”。这样一种由音乐作品而引起的“听觉内容”是伴随着音响的进行而在观众的内心中产生的,我们是否可以说这种感受性的内容是音乐音响传达给观众的一种音乐内容呢?如果我们承认了它是音乐所具有的一种内容,那么为什么同一首音乐作品不同的聆听者会有不同的感受性内容呢?这些看似简单肤浅的问题,却是最本质并难以完全回答又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音乐是否具有内容,音乐的织体形式本身是否又具有自我客观意义上的“形式内容”?我们常讲大三和弦的明亮,小三和弦的柔和,除去审美主体客观的听觉心理与自我客观存在的听觉感性审美规律之外,就音乐客体即音乐结构上的形式逻辑而言,它是否具有音乐客体客观存在的一种形式上的内容呢?大三和弦的明亮,小三和弦的柔和,这两种听觉感受的来源是否可能本来就存在于音响的客观规律之中呢?即音响自我的形式逻辑中已经存在了音响明亮柔和的物理性结构规律,它不以人的听觉变幻为转移。如果这样一种形式意味上的内容客观存在,那么,仅就音乐形式客体而言,我们就没有理由不承认音乐有其自身的形式内容,由此,即使是音乐的形式也同样存在着形式意义上的内容。而形式意味上的内容涉及到音乐作品的历史流变与方法变迁,作曲家采取什么样的作曲方法论就决定了会出现什么样的音乐织体结构形式,从而也就意味着会出现什么样形式意义上的内容。与作曲家作曲方法密切相关的音乐作品及其形式织体构造毫无疑问也会受到作曲家人本意识与审美情态理想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还是非常巨大的。因为,作曲家的方法论与美学观念的选择直接导致了音乐作品的整体技术形态构造。值得特别说明并需要大家关注与讨论的是作曲家的人本意识与审美理想是社会物化及人化的产物,它是在社会历史影响下兼及对人本生态的思考而形成的,带有深度的社会性内容与历史意义,一位作曲家的作品必定带有深刻的社会因素,从而,也就不会逃脱社会性的内容与史论意义。正因为如此,完全否定音乐的内容,否定音乐作品的历史性意义而宣称音乐作品的纯粹形式意味是肯定站不住脚的!更何况,音乐自身的形式逻辑也包含着形式意味上的逻辑内容与方法论内涵。

  我们需要对历史性的经典文本做一下简单的梳理观照。19世纪奥地利著名的音乐批评家汉斯立克在其著作《论音乐的美——音乐美学的修改刍议》中对于音乐的形式与内容问题有这样的论述:

  音乐美是一种独特的只为音乐所特有的美。这是一种不依附、不需要外来内容的美,它存在于乐音以及乐音的艺术组合中。优美悦耳的音响之间的巧妙关系,它们之间的协调和对抗、追逐和遇合、飞跃和消逝,——这些东西以自由的形式呈现在我们直观的心灵面前,并且使我们感到美的愉快。

  汉斯立克作为19世纪资产阶级唯心主义音乐美学的重要代表之一,其名著《论音乐的美——音乐美学的修改刍议》虽是字数不多的一本小册子,但是对整个19世纪后半期以致整个20世纪的音乐美学论辩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文最典型的观点即是基于纯自律性意义上“音乐的内容就是乐音的运动形式”的内容的提出。汉斯立克从纯形式意味的音乐内容出发,从而试图构建一种整个音乐美学审美存在的纯自律意义,在今天看来这是显然错误的,是行不通的。正如汉斯立克自己也无法自圆其说一样,他又在其文本中提到“一切音乐作品是人的创造,是一定个性、一定时代一定文化的产物,因此总是包含一些使它早晚要消亡的成分。”,汉斯立克在其自律意味的观点论述中,借用其这段话又澄清了音乐作品的历史性意义,并且间接的阐述了音乐作品的人本与物本的存在性内容。正如本篇上文所述,人本与物本是社会历史性的产物,带有强烈的史论意义与社会内容,音乐作品的存在必然也包含了作曲家的人本精神关怀,受其历史性及社会性的影响是极端巨大的,承认人本与物本以及史论意义的存在,也就无法逃脱音乐作品社会性及内容性的存在可能,甚至这种可能是作品产生发展的巨大动力。关注音乐作品形式与内容的争论,进而观照音乐的自律性与他律性的意义,对整个音乐美学的发展进行理性梳理,以展现其历史辩论的史论意义与学术借鉴作用,对我们后学之辈有着强烈的指导性意义。

  纵观我国音乐美学学界关于“音乐形式与内容”的争论文本(笔者主要集中指的是学界关于“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及其审美本质意义的争鸣以及“音心对映论”问题,需要说明下,学界关于音乐作品存在方式及“音心对映论”争鸣的辩论与研究是一个历史性的动态发展过程,产生了一批卓有成效的论文。关于对音乐存在方式的相关论文请青年同辈学人主要参阅书籍——《音乐存在方式》,以及文论《音乐存在方式相关专著及论文索引》中的相关论文内容。),它在给予后进的学人以深刻的启迪与学习借鉴意义的同时,更应该促使我们青年学人学会直面感性观照之上的理性沉思与自我解构。正因为如此,在对音乐作品的本质存在形式做简单的理性思考之后,笔者感觉应该对自我生存的话语系统及文化政治系统上的学术方法论做些理性的思考。进而,期望能对自律与他律意义上的综合音乐审美意义及历史作品文本的存在意义进行理性上的自我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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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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