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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乐教学的个性化原则

来源:中国声乐家协会   编辑:陈自勤   2015-09-05 09:38:00   作者:陈自勤

    摘要:作为音乐教育有机组成部分的声乐教学,必须遵循一定的客观法则进行实践,才能实现既定的教育目标。其中,具有本体价值意义的个性化原则不仅是声乐教学的生理基础和心理特征的体现,而且也是“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反映。遵循教育共性规律中的个性化教学策略的寻求,是促使声乐教学品格回归,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声乐;教学;个性化;音乐;人才

  声乐教学具有技艺传授的特征,是一项特殊的人才培养工程。在高师的课程设置中,它更肩负着培养合格基础音乐教育师资的重任。因此,声乐教学既要符合教育科学的普遍规律,又必须遵循音乐艺术的客观法则。尤其是声乐自身的主体属性对教学实践提出的某些特殊的要求,直接指导着技艺传授的效果与质量。其中,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条件和情况进行教学的个性化原则,不仅体现着歌唱艺术的基本属性,也反映出技艺传授和训练的鲜明特点,因此,这一简单而朴素的道理,值得我们认真地思考。

  一、个性化原则的理论基础

  声乐作为人的歌唱活动,其艺术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仅以参与者的人数划分,就有独唱、重唱、合唱等多种。但是,如果从歌唱存在的基本方式来看,个体性的艺术活动是声乐最基本的表现单位,任何形式的声乐艺术都必须依托于个体的歌唱活动,才能构建起姿态各异的声乐审美形式,也才能呈现出丰富多彩的艺术风格和流派。因此,要培养歌唱能力和技巧,必须从个体训练开始。

  决定声乐教学的个性化原则重要因素是它的“物质基础”,即由歌唱者的生理构造表现出来的发声特征。人的发声器官在生理结构和功能上虽然具有明显的共性,但是所发出声音的差异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特别是转化为歌声后更呈现出鲜明的个性特征。歌唱嗓音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音色与音质:音色是发音波型和泛音不同所形成的声音特色,音质是声音的品质。在人声歌唱中, 音色与音质是交融在一起的,是构成嗓音特点的基本因素。每个人的发声都有自己的特点,这种独特的嗓音是构成一个人音容笑貌的重要因素,往往仅通过声音我们就足以辨认出熟悉的发音者。而进入歌唱领域,这些声音的特质更体现出歌声的本质特征。音色与音质不仅与性别因素密切相关,而且更取决于个体的生理情况。其中,发声器官的结构功能(如声带长短与宽薄的微小区别,喉头软骨、肌肉、唇、齿、舌、硬腭、软腭等的个体差异等)是形成歌唱嗓音特点的物质基础。

  性别与音域:性别是构成嗓音类型特征的重要依据,这种由生理决定的男女嗓音特质,将定型的人声划分为两大类,且具有不可逆转性,是发声个性的基本前提。而音域( 歌唱时能够唱出最低音到最高音的总范围)虽然也是由发声器官决定的个性特征,但是它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即通过后天的训练和学习可以在一定范围加以改变。在一般情况下,女声比男声高一个八度,因此,性别与音域结合表现出来的类型化特征,也是构成歌唱嗓音特点的又一因素。

  心理上的差异:如果说以上的个性特征是生理性的,那么在声乐教学活动中的心理特征更是值得关注的方面。声乐学习和训练是一项复杂的心理活动,无论是发声练习还是歌唱声乐作品,都必须全身心地参与,例如注意力的集中、兴趣的激发、情感的投入、记忆的巩固和理解的深化……都是重要的心理品质。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虽然每个人的心理结构和功能相同,存在着共性规律,但是心理素质是因人而异的,其活动水平和能力自然也是有差别的。如何根据每个学生的心理特点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方法和内容的选择和处理,无疑是优化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

  声乐教学是以歌唱技艺传授为核心内容的艺术教育,要遵循的客观规律还有许多,但学生是声乐学习的主体,注重坚持教学活动中的个性化原则,就是抓住了“以人为本”这个本源性的法则。

  二、个性化原则的实践策略

  在人类漫长的精神文明构建过程中,具有声乐教学性质的歌唱技艺传授,几乎是伴随着音乐的诞生而诞生,伴随着音乐的发展而发展的。当现代教育理念融入声乐教学后,许多科学方法价值的验证,更是体现着实践个性化原则的自觉。我们审视这些人才培养工程的历史足迹,我们总结教改以来的正反面经验和教训,完全可以归纳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策略。

    (一)个别教学应该成为声乐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声乐表演形式十分丰富,参与人数可以从一人扩大到数百人。但是,从艺术表现的构成元素来看,个体永远是最基本的演唱单位。即使是上百人的合唱,如果离开了每个人声乐表演技能的支持,那么再优秀的合唱作品也唱不出应有的艺术水平来。因此,通过个别授课和个别指导进行“一对一”的训练,是培养声乐人才的最佳组织形式,是真正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模式。

    (二) 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条件选择教材。声乐教材是进行歌唱训练的具体依托,由于每个学生的性别、音域、音色和歌声特点的不同,因此,必须根据学生的具体条件来选择练声曲和声乐作品。长期以来,我们十分重视男声与女声教材的区别,但是,在同一性别演唱的作品中,也必须进一步发掘教材的“个性”特征。诸如由音区不同出现的高、中、低音的声乐作品中,不仅男高音与女高音作品有别,就是在同一性别的作品里,也还有风格性的差异,例如同样是女高音就有抒情、戏剧、花腔的区别。至于练声曲也需要根据每个学生需要解决的呼吸、发声方面的问题来设计和确定。

  (三)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教法。俗话说“教学有法,但无定法”。声乐教学更是这样。由于每个学生的接受能力与水平有差异,由于每个学生的心理特征不一样,由于不同的教材有不同的要求和目标,因此,在教学方法上也应该有一定的区别,当这种区别与个别教学的组织形式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可以转化为提升学习效果的力量。例如对发声基础知识差的学生,可以先多用一些讲述法,对某项歌唱技能(如呼吸、发声、咬字吐词)掌握有困难的学生,则要在讲解的基础上多辅以示范法;当学生遇到困难时,多给予鼓励;当学生突破难点时,则给予表扬和鼓励……

  (四)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备课。声乐是技艺性质的技能传授课,不仅需要备课,而且还需要有针对性地备好个别课。由于每个学生的教材、接受能力和水平、生理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不同,因此,备课要因人而异,在充分熟悉和驾驭作品、分析教材、设计练声曲和教法的基础上,写出简要的教案或备课笔记。要避免只“备”教材不“备”学生的“通用型”备课方式,那种教一首歌的教案长期沿用的现象,显然是对个性化教学原则的严重背离。

  其实,上述有些实践经验(如“一对一”的教学模式)早已存在并延续在我们的声乐教学中,这里没有新意地提出并非是毫无意义的, 而是出于对某些忽视学生个性特征,将声乐课“大课化之”行为的反思。当然,我们不同意将声乐教学中个性化原则的操作模式化,但以上一些实践经验的成功,却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意义的思考。

  三、遵循共性规律中的个性化追求

  举凡事物,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正是由于共性与个性的矛盾与统一,才构成了五彩缤纷的大千世界,也才推动了时代的发展和前进。

  声乐教学作为一门培养声乐人才的学科,它只是整个教学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存在于教育(特别是音乐教育)的共性之中。一方面,它要服务于教育的总目标,而另一方面又必须服从于教育和音乐的客观规律。和所有的教学活动一样,声乐教学也是培养人的一种活动,既有教育者(教师)与受教育者(学生)的参与,也必须使用一定的教材,通过一定的教学手段才能够实现和完成教学任务。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讲授法、谈话法、演示(示范)法、练习法和参与性互动等基本教学方法都是通用的。在教学心理的运用方面,启发学习兴趣、稳定和集中注意力、激发情感的投入和调动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等基本法则,也是声乐教学必须遵守的。这些共性规律的应用和掌握,不仅体现了声乐教学的人文的性格和教育的品质,而且也极大地丰富了自身实践的手段与方法。因此,我们不能将声乐教学的个性化原则与整个教育教学的共性规律对立起来。

  在贯彻和实践个性化原则的过程中,应该将普遍的教育原则和方法有机地结合应用到声乐教学中来。有时可能会产生与声乐教学规律大相径庭的地方,但是如果能够有分析、有选择地加以利用,往往能够获得意想不到的收效。例如从声乐教学的特点出发,我们肯定了它必须以“一对一”的个别教学为基本组织形式,但是对于全体学生都必须掌握的声乐知识(如发声器官的生理结构、歌唱呼吸、发声、咬字吐词的基本常识、声乐美学的一般原则等),对于一些需要集体观赏的音像教学资料,则可以通过集体课的讲授和观摩来完成,这样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有助于互动交流。

  无论是从艺术形式还是从音乐教育的角度考虑,声乐教学要遵循的规律和法则都是多元化的,而个性化原则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本文之所以以专题加以突现和强化,主要是基于高校扩招以来,由于声乐师资的匮乏,不仅在有些地方出现了集体课、小组课几乎取代个别课的倾向,而且在某些论述上过分夸大了声乐集体课的功效,大有忽视个性的倾向,现在予以“矫枉过正”,以促使声乐教学品格的回归。

    (陈自勤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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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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