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孙国栋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田津铭 通讯员 张辉 烟台报道
近年来,为了个人私利,故意破坏燃气设备设施及偷盗燃气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种做法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极易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隐患。近日,烟台市芝罘区城镇燃气专班根据举报线索对富甲小区一用户私接燃气管道、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该用户的行为违反《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用户不得“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依据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芝罘区城镇燃气专班提醒广大群众,居民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改变原有燃气管道和燃气表布局,一旦出现漏气,抢修非常困难;同时,变更了燃气设施的原安装,对燃气公司的燃气检修和维护也带来了严重影响,增大了检修风险,严重影响燃气设施正常运行,各位居民切勿为了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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