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巧解草莓纠纷 柔性司法促“事心双解”

2025-04-23 10:39:09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孙建峰

  大众网记者 孙建峰 烟台报道

  “把我找的材料打印2份,一会儿分别给原被告看看。”近日,距离约定的调解时间还有一个多小时,莱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赵越已带领书记员投入到紧张的准备工作中。面对诉求分歧较大的原被告,这场调解虽有精心筹备,却仍充满挑战。

  今年3月,王先生在莱州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一盒价值22元的草莓,回家后发现其中2个存在大面积霉变,另有2个出现轻度霉点。认为自身权益受损的王先生随即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但超市方以赔偿金额过高为由,仅同意退款。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解未果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围绕盒装草莓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条款展开激烈交锋。王先生坚持认为,礼盒装草莓属于预包装食品,应按法律规定最低获赔1000元;超市方则辩称草莓系现场包装,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最多给予五倍赔偿。

  面对这一新型法律争议,法官赵越检索全国20余起类似案例后发现:涉案草莓未经过加工,属于初级农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特征;且草莓自然存放易霉变,被告不存在故意销售问题食品行为,也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不适用“退一赔十”规定。

  “简单判决可能引发更多矛盾。”为实现案结事了,赵越利用午休时间提前与原告律师沟通,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耐心释法说理。调解现场,赵越采取“背对背”调解策略,既向超市阐明食品安全责任与企业形象关联,又引导原告换位思考。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调解结束时,超市工作人员送上一盒新品草莓,笑着说:“这是我们超市的新品种草莓,送给您尝尝。”王先生欣然接过草莓回应:“那我还得继续当你们的忠实顾客!”一场剑拔弩张的纠纷,在轻松的对话中画上圆满句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初审编辑:孙建峰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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