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还需要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2024-11-07 17:01:07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李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4月1日,某医药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22年2月9日,李某向某医药公司提交《辞职信》,后休了年休假,2022年3月13日起未再上班。2022年3月底,李某打电话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已经递交辞职信一个多月了,希望能够给其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字。李某前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案例解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李某提前三十日以辞职信的方式通知了某医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某医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为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李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与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就业等密切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避免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再就业等造成阻碍。本案提示用人单位要履行好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定义务。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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