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用人单位调整“三期”女职工岗位应当合法合理

2024-10-11 11:26: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日,李某入职某食品科技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内,2021年8月1日,李某由设备管理岗被调整至质检岗工作。2022年5月,李某由质检岗被调整至包装操作工岗,该岗位实行三班倒的轮班制。后李某于2022年8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以其怀孕不能适应三班倒操作工劳动强度为由,要求公司将其调岗至“三期”女职工合适岗位。

  二、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本案中,某食品科技公司在知道李某怀孕后,将其调岗至较高体力强度和不规律生活作息的操作工岗位,有违前述法律规定。据此,李某要求公司将其调岗至与孕期相适应的合适岗位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该特殊权益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方面体现为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性工作,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法定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并保障其相应期间的待遇等。广大企业应当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有助于在全社会强化尊重妇女意识,营造生育友好环境。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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