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员工试用期该定多长时间?工资该如何发放?

2024-10-10 15:21: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李某2023年6月1日签订了为期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试用期约定6个月。工作一个月后,公司发放李某一个月工资3000元,李某和同岗位员工比较,发现只有其他员工工资的一半。李某问公司人力工资情况,公司告知试用期工资都是按照转正后工资的一半发放,故支付李某3000元。李某不认可公司说法,前来仲裁,认为公司试用期时间过长,且工资发放偏低,要求补齐试用期工资差额。

  二、案例解析

  试用期的时长有规定,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工资也不能随便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公司与李某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也低于法定标准,故公司应当补足李某试用期工资差额。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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