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应具备合理性

2024-09-30 11:17:0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公司从事营销策划工作,双方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区域为该公司指定地点,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提成等。入职后李某先在A市工作,后被调岗至B市。2023年4月,公司拟调整绩效提成分配方案,李某明确拒绝调整后的方案,双方就此发生分歧。随后,公司向李某发送调岗通知,将工作地点变更为A市,岗位变更为后勤管理,报到时间为收到通知后的第二天。李某明确拒绝调岗,公司以拒绝调岗违反合同约定及制度规定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例解析

  经审理,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用人单位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合理性的判断依据主要包括:是否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对劳动合同构成较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是否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后的岗位;如工作地点调整导致不便,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本案中,公司已与李某就工资问题发生争议且尚未解决,后将李某调整到与原工作内容相差较大的新岗位且未说明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内容、职责、薪资,未给予其充分协商的机会,也未提供其他必要便利,又要求短时间内报到,故公司对李某的岗位调整缺乏合理性。李某拒绝调岗后,公司以李某不服从工作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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