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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治理环境污染 龙口法院审理4起环境污染案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5-10-28 23:13:00   作者:

  大众网烟台10月28日讯(通讯员 高慧 记者 牟玺陆)近几年,龙口市加速经济转型升级,依法淘汰高耗能重污染产业,使小造纸、小电镀、小炼油等落后产业淡出了本地市场,人民群众在对环境治理满意和支持的同时也表达出更高的期待。但受利益驱使,部分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非法开设污染项目、非法倾倒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有卷土重来之势。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生态权益,近期,龙口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四件污染环境案件,并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进行了依法制裁。

  案件一:被告人于某某、林某某在龙口市芦头镇望马史家村、北马镇河里张家村非法倾倒招远某黄金企业黄金尾矿危险废物15000余吨。被告人于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二:被告人李某某未批先建电镀厂,非法从事电镀加工,排放污水重金属超国家标准二百倍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因污染坏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三:被告人王某未批先建电镀车间,非法从事电镀加工,排放污水重金属超国家标准三倍以上。被告人王某因污染坏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四:被告人鲍某私拉封存黄金尾矿,采用全泥氰化炭浆工艺进行黄金提炼,此案正在审理中。

  据悉,审结的三案均是闭庭当日合议、结果当日上报、审委会次日研究、五日内制作判决书并宣判,按“一二五”工作法,确保审限内结案,突出了对此类案件露头就打的时效性。

  同时,龙口市人民法院坚持惩治与挽救相结合,突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实效性。案件二中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污染环境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但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非法电镀加工。在案件审理中,合议庭对其进行了细致地教育,使其真正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并将已开办的电镀厂关闭。案件四的被告人鲍某某在经过合议庭教育后,不仅认罪悔罪,而且为获得宽大处理,当庭表示愿意出资修复被其从事黄金冶炼行为破坏的土壤及浅层地下水,龙口市人民法院已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其整改效果,并将以其对生态损失挽回的程度作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重要裁判考量。可以看出,这些案件的审理,该院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双优局面,努力维护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过程当中的公平正义。

  案件的发生与审理过程也提醒这龙口人民法院,要维护龙口市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迎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必须坚持打击与预防结合,建立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为此,龙口市法院界定从两方面做好长期工作。首先,加强宣传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持续宣传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法律后果,使社会建立不能为的基本共识;司法机关要宣传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例,使公众建立不敢为的红线意识,共同营造不愿为的良好局面。我院正在筹备对四个案件的宣传工作,待判决全部生效后付稿。同时,形成联动机制。人民群众-环保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有机结合与良性互动是长效机制的基本抓手,环保行政机关的有限行政资源难以形成区域内监察的全覆盖,因此在村、社区基层组织设置环保监督员专司环保宣传和信息工作具有必要性(可由环保所对管区内的环保监督员进行培训指导、管理考核)。环保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信息,做好预研。这样可以抓早抓小,最大程度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

初审编辑:张利然
责任编辑: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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