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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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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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