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求“私了”又反悔 莱州法院这样判

2020-04-27 16:06: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4月27日讯 (通讯员 辛青 记者 孙国栋) 生活中,发生了轻微的交通事故,为了节省时间或是怕麻烦,很多车主会选择不报警,自行协商解决,也就是常说的“私了”。可如果一方在“私了”后反悔拒绝赔偿怎么办呢?近日,莱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的一天,尼某甲无证驾驶面包车由北向东拐弯时,与曲某乙驾驶的轿车相撞,面包车车头右灯与轿车车头左灯处发生了碰撞,双方均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曲某乙与尼某甲分别叫来了自己的父亲,即面包车车主尼某丙和轿车车主曲某丁。因尼某甲无证驾驶,于是请求曲某乙不要报警,希望双方协商解决。经过双方协商,尼某甲与尼某丙同意赔偿曲某丁车损12000元,当场给付了5000元,并给曲某丁出具了欠款手续,欠条载明:欠汽车修理费12000元。事后,尼某一家却反悔,迟迟不支付剩余的7000元,曲某丁只得一纸诉状将尼某甲与尼某丙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官组织当事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尼某一家对曲某丁提交的欠款手续无异议,但却抗辩称该欠款手续是在曲某丁、曲某乙的逼迫下出具的,对此曲某丁不予认可,尼某甲、尼某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事后亦未报警,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最终,莱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尼某甲、尼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曲某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7000元 。

  法官提醒:“私了”在法律上称为“自行协商”,处理得当是一种和谐高效、各方获益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但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不要轻易选择“私了”,应及时报警,按照正规渠道处理。另外,即时选择了“私了”,也一定要注意固定好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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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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