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山疾控提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应知应做

2025-01-22 09:08:3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慧慧

  大众网记者 刘慧慧 通讯员 李洁 烟台报道

  一、“三同时”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和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定期申报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定期登录职业病危害申报网(zybwhsb.com)进行申报。

  三、职业危害告知及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且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四、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采取有效职业防护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应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高毒作业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高毒作业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措施。

  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和职业中毒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初审编辑:姚辉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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