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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男子试探法院底线 拒不执行终判刑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8-06-27 17:47:00   作者: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有些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漠视国家法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想方设法转移变卖查封设备,以逃避执行!近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2年王某与张某,李某三人合伙开了家模具加工厂,可好景不长,三人因经营理念不同,在工厂经营期间时常发生分歧,再加上市场环境不好,厂子也渐露疲态,于是三人便想就此散伙。

  可是在分割企业合伙财产的时候,三人产生了分歧,在三人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便向牟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合伙经营模具厂关系终止,模具厂的固定资产、债券及债务由被告王某享有和承担,但是王某需给付张某和李某各20万元。

  法院执行

  可是到了2014年年初王某也没有给付张某与李某应得企业合伙资金。无奈下李某等人只能向法院申请对模具厂设备等物资进行查封。

  牟平区人民法院随后便对模具厂内设备物资予以查封,并明确告知被告王某查封物资查封期间不得转卖、转移。可谁知王某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在法院查封时说着“这钱一定还一定还啊,现在手上没钱,我还能拿我吃饭的家当开玩笑么”。

  可法院后脚刚查封没过半年,王某就背着法院偷偷将查封资产非法转移变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日常花销,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

  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私自转移、变卖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法院的生效判决绝不是一纸空文,许多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在被法院通知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认为法院的判决或许会因为时间长了而不了了之,因此往往出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行为,但司法权威是不容挑衅的,就算“躲得了初一,也躲不过十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法官在此也告诫大家: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应当及时履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但会对你的日常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情节严重的更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若因此而身陷囹圄受到法律的严惩更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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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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