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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音乐家协会章程

来源:市音协   编辑:乐音   2017-01-21 10:53:00   作者:乐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烟台市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是YANTAI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YT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各县市区音协、全市行业音协和全市音乐家家、音乐理论工作者、音乐教育工作者、音协组织工作者组成的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是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致力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团结、组织全市音乐家、广大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继承和发扬优秀音乐传统,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为建设经济和文化强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会是山东省音协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音协和山东省音协的业务指导,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接受烟台市文联的领导和烟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支持会员深入生活,积极推动音乐创作、理论研究、表演创新;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演出观摩及联谊活动。

  (二)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鼓励不同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鼓励不同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切实促进社会主义音乐创作,研究和表演的繁荣。

  (三)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音乐创作、理论研究、表演等多方面的优秀成果予以奖励。

  (四)组织整理、研究我市民族民间音乐遗产、继承和发扬我市音乐传统,加强与省内外音乐组织的联系,开展音乐文化交流。

  (五)关心会员的工作与生活,根据我国宪法,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关心群众音乐生活,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积极发现、培养音乐创作、研究、教育、活动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壮大会员队伍。

  (六)加强对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引导与管理,协助各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艺术活动,促进行业建设。

  (七)办好音乐网站,及时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活动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各县市区音协、市级产业行业协会,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遵守,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烟台市音乐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其作品、论著、表演和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4.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经二名会员介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是否通过;

  3、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发给会员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本会会员的创作、演出、研究活动的正当权利和劳动成果如受到侵犯,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经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停止会籍或取消会籍。恢复会籍,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十八条 凡对烟台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士,经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主席、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烟台市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为本会决策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及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

  (一)决策本会重要工作事务;

  (二)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总结年度工作;

  (四)聘任名誉主席、顾问人选;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监事、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8周岁;

  4、身体健康,能支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监事、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监事、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所有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决定对外交流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交主席团会议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统一联络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对本会所有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监事成员与理事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应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主席团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会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本会事业收入和其他经济开发合法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烟台市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烟台市文联监督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烟台市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或主席团。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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