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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提琴艺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烟台市音协   编辑:乐音   2017-01-07 15:10:00   作者:乐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提琴艺术委员会是在烟台市音乐家协会领导下的,由提琴专业工作者和对提琴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烟台人民政府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学术繁荣。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风。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力求在提琴教育领域发挥导向与示范作用,加强与国内外提琴专业同行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提琴艺术事业的普及与发展,提高我市提琴演奏水平,努力为我市音乐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在烟台市音乐家协会的统筹、指导下,组织会员按照提琴艺术的发展规律,研究、探讨和解决提琴音乐教育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广泛团结提琴界内人士,为繁荣和发展我市提琴艺术事业而共同努力。其主要任务是:

  1.与时代同行,与发展共进,与实践结合,举办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术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加强理论探讨,促进提琴表演艺术的不断提高和发展;

  2.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教学和演奏水平;

  3.负责向社会推荐高水平的艺术作品、优秀教学人才和演奏人才。

  4.按照会员发展条例,积极规范地发展会员,扩大学会组织;

  5.加强与其它音乐团体和国外相关音乐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提琴专业演奏者、大中专院校教师;文化馆、青少年宫的专业辅导员;以及业余从事提琴教学或演奏达到一定水平者,赞成学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一名领导层成员或两名会员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经主任会议批准,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对委员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有优先优惠获取信息和资料的权利。

  4.支持委员会工作,自觉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维护其荣誉和团结;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由会员书面报告,经本会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或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1.被剥夺公民权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3.严重违反委员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主任会。正、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凡对我市提琴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热心知名人士,经主任会议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如下:

  1.社会赞助和委员会活动收入。

  2.其他合法收入。

  3.本会的经费由本会的财务负责监管。

  本章程由提琴艺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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