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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类评选细则

来源:山东省音协   编辑:乐音   2015-07-30 15:50:00   作者:乐音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八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本届评选“泰山文艺奖”的艺术作品奖。

  2、音乐类作品包括歌曲作词作品、歌曲作曲作品和歌曲演唱表演作品(含民族、美声、流行唱法)。

  3、凡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由我省个人或集体创作、表演的音乐作品均可申报参选。作品参评时限以作品首次演出、发表或电台、电视台播放时间为准。

  4、在前两届(2013—2014年度)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作品奖的个体作者本届不再参评。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反映时代精神、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主题鲜明、个性突出、具有较强创新风格和较高艺术价值,并深受群众欢迎喜爱的作品;

  3、参评作品须是公开发表、演出或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播放,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作品。

  三、奖项设置、数额及奖金

  音乐作品(歌曲作词、歌曲作曲)奖:一等奖2名,奖金各4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3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各2万元。

  歌曲演唱表演(个人)作品奖3名,奖金各3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成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奖项设置、终评、表彰等工作。按照《评选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第八届泰山文艺奖音乐类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及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省直宣传文化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艺术院校及各市、大企业文联按分配名额认真推选,并由推荐及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直部门、单位和高等院校原则上推荐音乐类作品1—5首(部),各市、大企业文联推荐作品1—3首(部),评选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作品。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填写《第八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类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获奖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演出、发表、播放时间证明。

  2、声乐作品需报送乐谱8份。所有作品均需报送CD或DVD录音2份和3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

  3、各单位须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山东省音乐家协会。

  七、评选程序及方法

  “泰山文艺奖”音乐类初评委根据《评选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初评结果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联等单位联合表彰,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获奖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音乐家协会地址:济南市经六路117号 邮编:250001 联系人:贾虹荀 刘 影 电话:0531-86059022)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山 东 省 音 乐 家 协 会

                                       2015年5月16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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