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5-6016688

投稿信箱:ytnews@dzwww.com

当前位置:首页 > 烟台县区 > 芝罘区

购买了过期食品 芝罘消协依法调解化纠纷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3-08-09 14:55:00

  大众网烟台8月9日讯(通讯员 张淑娟 记者 林有权)烟台市芝罘区消费者迟先生投诉,其在某商店购物时,买了3块巧克力,价款36元,回家5天后才发现巧克力都过期2个星期了,因为小票尚在,迟先生打投诉电话到工商部门投诉,芝罘区消费者协会凤凰台分会接到投诉后派出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投诉事实进行了核实。

    经核实该店已经没有该类巧克力,原来商店发现过期后都已经进行了退货,对迟先生买到的过期产品,商店方查看了小票承认是在他处购买的产品,同意给迟先生退货,并给与相应的赔偿,最后双方达成退货并给予100元赔偿的协议。

  评析:在食品纠纷投诉中,类似的争议很多。一般而言,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后,能够保存实物、发票或者小票就可以了,投诉可以对照发票确认,但是有些商品离开商店后投诉,有些事实是不能确认的,比方“消费者调包?或者消费者把以前买的拿来了?”实际解决投诉过程中,也常遇到经销商以这些理由质疑并对解决投诉推诿,消费者就面临举证难的境地。比如,在罐头、火腿肠等食品中发现异物,也一直是调解的难题,关键在于责任难以认定,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异物是生产中进入的还是开封后进入的。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给消费者造成的侵害事实需要消费者举证,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则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在于经营者,比如销售者不明知调料包有异物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另外,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十倍赔偿”权。但是,经双方同意,按高于或者低于“十倍” 赔偿,也是合法的。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