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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迟海滨 通讯员 张正锡 烟台报道
电缆电线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从工业生产、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到科研、军工、现代农业、家庭日常生活,电缆电线的质量直接影响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使用电力的安全。
案情简介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抽、县抽检验报告,抽检3家电缆电线生产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分别存在导体电阻、绝缘平均厚度项目不符合JB/T 8734.2—2016标准;绝缘最薄处厚度、导体电阻、曲挠等试验项目不符合GB/T 5023.5—2008标准的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3家生产不合格电缆电线的企业进行了处罚,并对已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进行召回。
以案释法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属于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市场上劣质电线电缆的使用,轻则造成经济损失,重则直接危害人体生命安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该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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