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龙口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查不合格燃气具 保障千家万户平安

2023-11-24 11:25:56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迟海滨

  大众网记者 迟海滨 通讯员 张正锡 烟台报道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具相关产品越来越多被人们所使用,在给人们的生活方便的同时,又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燃气具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7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涉案灶具店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一般结构、灶具结构、包装三项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灶具店卖场内有抽样不合格产品同批次产品的家用燃气灶具,数量3件,其中1件为封存备样,经调查,该批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均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按照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规定,每台灶具均应在适当位置安装铭牌,其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和型号;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额定燃气供气压力;额定热负荷;制造厂名称及商标;制造年、月或出厂编号;额定电压;额定输入功率;额定频率;Ⅱ类结构的符号;嵌装开孔尺寸;集成灶还应增加其他组合器具相关标准铭牌明示需标识的内容。若无标识信息或信息不全,则属于三无产品或不合格产品,请不要购买和使用,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林晓冬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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