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2年4月12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6月13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办理了工作交接,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张某要求公司同时支付工资。但公司告知张某这个月的工资在30号工资发放日一起发放,不单独发放。员工离职当月的工资到底应该何时发放?
二、案例解析
员工离职当月的工资,公司应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一次性结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张某6月14日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要求一次性结算工资属于合法请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协议约定的方式明确工资的支付周期、支付日期等,但常规的工资支付与劳动者离职时的工资结算不同,后者在结算时间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适用优先级高于用人单位自有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结算离职职工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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