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认可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需要举证吗?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为您解答

2024-07-04 16:46: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9年5月入职某公司,工作了3个月后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离职后,要求公司补缴2019年5月-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公司拒不承认此期间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提起仲裁申请确认与公司自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张某只有微信聊天的证据,再无其他证据,张某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需要劳动者提交证据。

  那么,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需要举证吗?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劳动者应对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所涉及的微信号非实名注册,备注内容可自行设置,张某未有证据证明该微信号的使用主体及其与某公司的关系,聊天内容也未体现与某公司的关联性,仅凭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审查: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中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它用工关系的最显著特征,包括经济从属性及人身从属性,前者主要在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经济依附关系,后者则主要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控制和支配。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满足上述两项从属性,难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晰双方权利和义务,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要强化证据意识,注意留存能够直接体现劳动关系归属的有效证据,避免因无法举证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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