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3年4月3日入职某农业公司,工作岗位是销售,双方订立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2024年5月29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给张某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张某,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现双方协商一致于2024年5月29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于解除后一个月内支付经济补偿7500元,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张某收到后,为入职下一家单位,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已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时间,无需再另行开具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呢?
二、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负有的解除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根据该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显示,主要是对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的确认,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具备的相关要素,不能认定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此,该公司应为张某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