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消费者协会发布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价格行为的倡议书

2023-01-12 10:36: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屈晨晨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屈晨晨 通讯员 刘晓霞 烟台报道

  2023年春节将至,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烟台市消费者协会现对各类经营主体发出倡议如下: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必需品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经营者不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或操纵市场价格,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若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开展促销活动时,要认真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不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不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将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借节日之机变相涨价、串通涨价、散布涨价谣言。

  二、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须做好明码标价公示,不借节日之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不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如有变化的,提前公示并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以餐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等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不设置最低消费。

  三、医药零售及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质价相符原则,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保障药品及相关防疫物资价格稳定。不借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之机大幅提高医药用品的销售价格;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及囤积居奇、强制搭售、哄抬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的医药用品要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并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四、客运经营企业、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擅自涨价,不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并注明价格举报电话。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明码标价工作。

  五、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不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应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积极参与监督。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初审编辑:钟建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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