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有法可依!《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12-21 11:06: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蔡云飞

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迎明通报相关情况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蔡云飞 王艳 烟台报道

  12月21日上午,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迎明通报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情况。

  张迎明介绍,《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包括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诊疗经营与收容领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二条。条例从具体事、细微处入手,以管理约束为主线,引导养犬人自觉自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实行多元共治,各方齐抓共管

  围绕市委“1+233”工作体系,建立政府、部门、镇街、村居、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管理模式。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用,突出养犬人自律自治,明确养犬人的责任,将社区自治管理模式和经验上升到法规中。鼓励依法设立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在犬只收容救助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实行分区管理,聚焦重点规范

  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一是实行登记、收费制度,设定养犬和登记条件,并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养犬登记和办理犬只续养手续应当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二是实行“一户一犬”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除特殊情形外单位不得饲养犬只;三是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粪,确保环境卫生,是养犬者的法定义务,不容推卸。

  家中已养多只犬怎么办?记者注意到,《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写明: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实施强制免疫,确保安全有序

  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出发,对所有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养犬人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将犬只送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等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赴现场进行处置。犬只死亡,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丢弃犬只尸体,禁止买卖病死犬只。

  倡导文明养犬,增强守法意识

  要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遗弃犬只,不得虐待犬只;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区域;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等,这是养犬者应当遵守的底线和红线。

  严格收容领养,规范经营秩序

  对犬只收容管理作出妥善安排,以解决流浪犬无序繁殖、扰民伤人问题。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收留处置流浪犬和暂扣、没收的犬只以及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设定犬只领养条件,规范走失犬只认领程序。从事犬只诊疗与经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住宅楼、办公楼从事犬只销售、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

  设定法律责任,惩处违法行为

  条例与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违法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犬吠扰民、遗弃虐待犬只、携犬进入禁入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绳、不即时清除犬粪、不接种狂犬疫苗等一系列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违法必惩,影响绵延。

初审编辑:钟建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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