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烟台市公布一批打击制假售假伪劣食品案件

2021-10-13 14:31:3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屈晨晨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屈晨晨 通讯员 莫言 烟台报道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栖霞市寺口镇培兵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1年2月3日,栖霞市场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栖霞市寺口镇驻地“栖霞市寺口镇培兵商店”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在该商店食品销售区域开放自选式销售货架上摆放的肉食品超过保质期, 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天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验结果,烟台天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所产的“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所产“烟台面酱”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唐某龙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即食海蜇生产案

  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12月4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唐某龙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天境昆嵛民宿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1年8月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天境昆嵛民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单位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壹方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2021年6月21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平台交办的《检验报告》(№:CF0104321-2021),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中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7月15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其餐厅后厨操作加工间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宋家水产品商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智利产冷冻帝王蟹(熟制品)案

  2021年1月21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芝罘区九田市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九田市场门头及冷冻仓库、冷库内存放智利产冷冻帝王蟹(熟制品)9箱(10kg/箱),批号16546、16551,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2月,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钟建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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