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出台清理整顿非煤矿山工作方案 全面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管理

2021-02-26 09:3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于飞 烟台报道

  为全面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管理、法制化整改、市场化整合,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烟台市近日出台了清理整顿非煤矿山工作方案。

  方案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非煤矿山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坚持采矿权、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相统一的原则,摸清底数,厘清权属,进行综合整治。坚持先治标、后治本的原则,近期着眼于治标,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远期立足于治本,解决利益关系中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分步推进,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顿,不“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四平八稳一刀切”。坚持法制化、标准化、市场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小散乱”矿山,依法予以关停;抬高行业门槛,引导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重组、兼并、联合。

  方案要求坚决停产整顿所有矿山,遏制事故频发势头。所有非煤矿山停产整顿期间,除正常的排水、通风以外,不得进行包括检维修在内的一切井下作业。排水工作要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包括排水起止时间、排水位置、行走路线、安全保障措施等;同时,按生产需求安排作业人员,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带班矿长和驻矿监督员在调度中心全程监护进行。

  坚决执行最严格标准体系,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参照国家行业管理标准,结合烟台矿山实际,聘请国家、省、市有关专家,高标准制定《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所有矿山企业严格按照《若干规定》进行自查自改,逐个进行评估验收,达不到《若干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准复工复产。通过标准化整治,确保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国家一级安全标准,全市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

  坚决推动矿产资源整合,促进产业集约发展。对全市所有矿山摸清底数、分类登记,掌握矿产储量、设计能力、生产能力等情况。对开采规模小于6万吨、服务年限小于5年、符合整合条件的,按照依法依规和市场化原则,积极引导促进重组、兼并、联合,实现优化整合。整合后达到《若干规定》要求的,允许复工生产;无法整合或整合后达不到《若干规定》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国家规划区和重点矿区已存在的小型矿山,禁止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无证非法采矿企业全部取缔关闭。

  坚决整治违规外包、以包代管行为,厘清明晰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严格禁止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对外包施工单位资质严格把关,落实业主安全生产统一管理职责,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安全责任。对外包队伍实行统一管理,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和监督考核,彻底解决外包施工队伍“三不管”问题。严格执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杜绝违规挂靠施工资质行为。今后发现违规外包、以包代管行为的矿山,一律收回相关行政许可。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为。对超越采矿权边界采矿、非法承包转让采矿权及超能力开采的矿山企业,全部予以取缔。加强规划与建设一致性、合规性评估审查,对一矿多开、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不按设计开采、矿区规划不合理的,予以整合或关闭。

  坚决管住动火作业和爆破作业,提升火灾、爆炸事故防范水平。督促企业加强井口、井筒、井下全链条防范,在井口和井筒内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按照规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杜绝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加强矿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领取、使用、储存、清退等各环节监管,彻底整治爆炸物品领用和清退不规范、爆破作业违章操作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倒买倒卖和私藏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存放、超量储存,严禁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坚决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工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凡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设备、技术、工艺,必须彻底清理,具备条件的矿山可以停产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予以关闭。露天矿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装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饰面石材全面采用轮锯开采工艺;所有尾矿库全部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地下矿山全部达到《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范》要求。

  坚决打牢矿山安全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建立每个矿山(每个企业)不少于12人的救援队伍,配备完善救援器材,熟练掌握救援技能。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狠抓“关键人”责任落实,开展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重点的行为规范活动,做到敬畏生命、敬畏法规、敬畏职责,反违章指挥、反违章作业、反违反劳动纪律。依靠科技支撑,加大智能化示范矿井建设力度,达不到智能要求的矿井,依法停产。

  坚决整顿从业人员队伍,全面提升整体安全素质。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坚决打击假培训、不培训、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等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所需经费,依法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地下矿山和中型以上露天矿山矿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人等四类关键人员,未经省应急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坚决抓好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进一步提升安全标准。露天矿山与周边矿山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0米,台阶高度和边坡角要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尾矿库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要求,对照尾矿库重大隐患标准,推广使用干式堆放、一次性堆坝、尾砂充填利用等工艺;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时,要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头顶库”尾矿库必须按提高一个等别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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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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