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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8—10月,烟台市质监局对床上用品、服装服饰、木材加工产品、家具、纸制品、珠宝首饰、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压延加工品、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品、金属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汽车及零配件、电气机械和器材、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废弃资源加工品等18个大类、42个小类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了223家企业的223个批次产品,被抽查企业及批次合格率均为95.52%。
在本次抽查的产品中共发现10个批次的产品不合格。其中:配装眼镜9个批次,钢格栅板 1个批次。
主要产品的不合格原因分析如下: “配装眼镜”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标志”、“光学中心垂直互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光学中心与眼瞳的单侧偏差”、“镜片厚度偏差”、“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上述项目出现不合格的原因为:一是,企业质量意识不强,对加工工艺控制不严,在加工过程中工艺参数、模具尺寸调整不合适;二是,企业技术能力不足、缺乏必备的质保手段。
“钢格栅板”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抗拉强度”。“抗拉强度”不合格是企业人员责任意识差,技术落后。
对于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烟台市质监局已责成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烟台市质监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对企业开展责令整改,督促企业采取整改措施以及复查检验等手段进行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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