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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烟台8月23日讯 (通讯员 王肆 记者 苑菲菲) 23日,记者从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市中心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经重新修订起草后,形成了新的《规则》。新规确定了以集中申请为主、零星配租为辅的配租机制,进一步完善了保障房轮候配租的综合评分方式,将首次取得保障资格的年度作为评分要素之一。据悉,新的《规则》将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新《规则》修订完毕,9月1日开始实施
为精心做好保障房轮候配租工作,2014年烟台市住建局出台了《规则》,2015年对《规则》进行了修订。两年来,烟台市中心区共为1466户保障对象配租了保障房,政策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是随着形势发展,现行《规则》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今后一段时期保障房配租的需要。保障房来源渠道多元化,既有通过政府回购方式成批筹集的房源,又有通过清退、收回等方式筹集的零星房源,因此难以简单固定为某一种配租方式,而是应当从房源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以集中申请为主,零星配租为辅的配租机制。另外现行《规则》在保障房轮候方面,一直未考虑申请家庭取得保障资格的先后因素,随着时间推移,部分取得保障资格时间早的家庭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为此,根据上述实际情况,烟台市住建局重新修订起草了《规则》,并征求了相关科室、单位的意见,形成了新《规则》。
据悉,新的《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原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市中心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规则的通知》(烟建住房〔2015〕58号)同时废止。
达到配租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将及时发布配租申请公告
据悉,烟台市中心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达到配租条件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及时发布配租申请公告,公布房源项目名称、位置、数量、户型、建筑面积以及租金标准、申请期限等信息。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可以由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有效的《住房保障资格证》,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配租申请。
对申请人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明确标注,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本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提报。对提出申请的家庭,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将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确定轮候配租顺序。
保障对象综合评分按7个方面计算,得分之和为综合评分
新《规则》规定,保障对象夫妇平均年龄,占20分。60岁及以上为满分,计分年龄精确到天,不足60岁的,计分公式为:20×平均年龄天数/(60×365)。保障对象夫妇落户时间,占20分。以夫妇双方当中落户时间长的一方为准,60年及以上为满分,计分时间精确到天,不足60年的,计分公式为:20×落户时间天数/(60×365)。家庭人口数量,占20分。其中,1人户10分、2人户15分、3人户(含)以上20分。家庭人均年收入,占20分。其中,低保家庭20分;低保边缘家庭17分;低保边缘收入线以上至家庭人均年收入23728元(含)14分;家庭人均年收入23728元—29660元(含)10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占20分。计分公式为:20×(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按照有关规定,对属于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劳模、烈军属、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给予相应加分。其中,市级(含)以上劳模加5分;烈军属和优抚对象加5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家庭加5分;一等残疾加5分,二等残疾加4分,三等残疾加3分,四等残疾加2分。一个家庭满足多项加分条件的,可以累积加分。以保障对象首次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年度和保障性住房配租的年度之差为基准,1个年度加2分。保障对象的综合评分为上述各项因素的得分之和。
无房户优先确定轮候配租顺序,保障对象情况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顺序,按保障对象的综合评分高低确定。属于无房户的,优先确定轮候配租顺序。如2户及2户以上保障对象的综合评分出现相同分值,则按照保障对象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时间先后(以月份为准)确定轮候配租顺序;仍无法确定的,再依次按保障对象落户时间长短(以夫妇双方当中落户时间长的一方为准,精确到天)、夫妇双方平均年龄大小(精确到天)、家庭人均年收入多少确定轮候配租顺序。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将保障对象的轮候配租顺序和综合评分规则、评分因素向社会公布。
对提供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轮候顺序,确定期限依次组织保障对象选房配租。保障对象选租保障性住房时应当遵循以下列选房规则,一是家庭成员3人以上(含3人)以及单亲家庭的,可以选择二居室户型,也可以选择一居室户型;除上述条件以外的家庭,只可以选择一居室户型;低保家庭所选择房屋的租金上限不得高于该家庭所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
选房后弃租的,5年内不得再次配租保障性住房
对通过清退、收回等方式筹集的零星保障性住房,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当期在保的保障对象综合评分顺序,依次通知选房配租。配租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对象选房后,应当按规定与出租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和交接手续。选房后弃租的,5年内不得再次配租保障性住房。
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也可以自行在市场上租赁具有使用功能的适当住房,并按规定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其在市场上所承租的适当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以内,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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