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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烟台4月24日讯 (记者 杨瑞远) 4月24日,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公布。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小区,室内车位停车费(租赁费+车位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58元/车位·月,室外车位停车费(租赁费+车位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45.20元/车位·月。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项目
4月14日,烟台市住建局和烟台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该《标准》将日常管理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绿化服务”等六大项,每一项内容划分为5个等级。
按照《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项目分为室内车位租赁费、室外车位(土地属非业主共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称为“规划车位”)租赁费、前期物业(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室内车位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室外车位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5个收费项目。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相向业主收取费用。
按《实施办法》规定,停车收费按月计收,停车服务合同有约定的,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预收的期限如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达成共识并约定的,可适当延长。
按《实施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已购买车位且空置一年以上的,自空置之日起,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减收30%。车位空置的起止时间,车位使用人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登记确认。
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公布
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住建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烟台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烟台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两部分组成。
1.室内车位租赁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为185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2.室外车位(土地属非业主共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称为“规划车位”)租赁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为100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3.前期物业(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收费标准为42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4.前期物业室内车位停车服务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为30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5. 前期物业室外车位(“规划车位”)停车服务费标准:基准收费标准为21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6.前期物业车位场地管理服务费列支标准: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停放汽车,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共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列支标准为不超过25.20元/车位·月。
按照以上停车收费标准计算,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租赁室内车位每个月的基准收费标准为185元/车位·月,加上停车服务费30元/车位·月,合计215元/车位·月,最高上浮20%,得出室内车位所需的停车费最高不得超过258元/车位·月。而租赁室外车位(“规划车位”)所需的停车费(租赁费+停车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45.20元/车位·月。
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应该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最高不能超过50.4元/车位·月,物业可从中列支管理服务费用,但列支不得超过25.20元/车位·月。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只有车位租赁费、外来车辆收费执行统一规定的标准,其他停车收费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外来车辆停车2小时内不收费
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的外来车辆,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出2小时的,可适当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超出2小时部分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累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实行计次收费,超出2小时的,白天(7时至19时)、夜间(19时至次日7时)分别每次收费2元。
物业应为每车免费配备1张出入证(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停车相关费用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每车免费配备1张出入证(卡)。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等需要补办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证(卡)进价的110%收取工本费。
如果蓝牙卡是唯一的车辆出入证件,则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免费配备,不能收取押金;如果蓝牙卡不是唯一的车辆出入证件,在免费配备其他出入证(卡)的基础上,本着蓝牙卡使用人自愿选择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蓝牙卡进价的110%收取工本费。
执行时间从5月1日开始
1.以上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8年9月30日。《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价〔2004〕3号)同时废止。
2.以上规定执行前已签订停车收费相关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停车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已到期的,停车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另外,按《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执行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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