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共有产权住房试行办法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6-10-09 16:29:00 来源: 大众网烟台频道 作者:

  大众网烟台10月9日讯 (记者 苑菲菲) 日前,烟台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供应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芝罘、莱山两区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适用该办法。据悉,共有产权住房主要从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中筹集。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手续应当齐全完备,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供应对象应当符合烟台现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经审核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共有产权住房。已按规定承租保障性住房或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也可以提出购买申请,但购房后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售对象和配售顺序,按序组织选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具体轮候配售规则由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价格,由烟台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以与其相同或相近地段的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上一季度平均成交价格为基准下浮10%的原则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2年后才能取得完全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向承购人出售的产权份额比例为70%,剩余30%的产权份额由出售人所有。其中,政府作为出售人所有的产权份额,由住房保障部门代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以及承购人与出售人的产权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明确,作为承购方增购产权份额的依据。承购人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出让土地性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在土地使用证的备注栏标注房屋产权的份额。

  政府作为出售人的,出售价款由住房保障部门代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市财政。开发企业作为出售人的,出售价款由开发企业收取。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性质原为划拨的,开发企业应当将出售价款扣除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乘以所出售产权份额比例后,其余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

  共有产权期间,承购人原则上不得向出售人减少或退出产权份额。承购人确因患大病、户口迁离本市等特殊情况,经与出售人协商一致后,方可退出产权份额,退出价款按原配售价格计算。承购人自缴纳契税完税之日起2年内,不得向出售人增购产权份额。承购人自缴纳契税完税之日起2年后,可以向出售人增购产权份额并取得完全产权。产权增购价格原则上按届时计税评估价格计算,计税评估价格低于原配售价格的,按原配售价格计算。承购人增购产权份额的,应当一次性取得完全产权。增购产权份额的价款,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和结算。承购人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承购人完全取得产权的共有住房可上市交易

  承购人在未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将住房直接上市交易。承购人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可以自行上市交易,不受有关限制。共有产权期间,承购人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取得出售人的书面同意,抵押部分只限于个人拥有的产权部分。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个人拥有的产权份额的,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可以继续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产权,其产权增购限制时间从首次取得产权份额之日起计算。

  出售人在交付共有产权住房时,应当向承购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相关的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共有产权住房在房屋权属登记和转移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和日常维修、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安全使用责任,由承购人全部承担。出售人的产权份额对应的住房使用权,原则上无偿让渡给承购人,不向承购人收取租金。双方上述权利义务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加以明确。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共有产权期间,承购人确需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先增购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完全产权。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对承购人以虚假资料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出售人按原配售价格收回住房,并按购房合同约定追究承购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该承购人的有关行为应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目前,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14日之前,可发送电子邮件至ytzfbzk@163.com或cgg_2004@163.com,或写信邮寄至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3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邮编:264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将意见告知住建部门。据悉,该办法预计试行期为2年。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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