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 | 公司合并分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要连续计算

2023-03-02 16:58: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蔡云飞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蔡云飞 通讯员 王锋 烟台报道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变更经营主体等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如何计算呢?请看下面这则案例:

  小李2015年3月进入一家机械公司工作,2020年3月该机械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两家公司合并成立了新公司,小李继续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工资待遇也保持不变,并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12月,新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协商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小李也同意了,但双方在协商经济补偿数额时发生了争议。原来,公司人事部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没有将小李以前在原公司的工龄算进去,理由就是原来的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新公司只承认小李2020年以来的工龄。无论小刘如何与人事部交涉,人事部也不肯为他加上之前5年的工龄。

  无奈之下,小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根据他8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他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小李的原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后,他在合并后成立的新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也转移至新公司,并未中断或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也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本案中,小李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只不过是用工主体由原公司合并为新公司,合并也非因劳动者原因,应当认定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由于当时转移劳动关系时原公司并未支付经济补偿,新公司应当将其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计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中。

初审编辑:钟建

责任编辑:张其天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