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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有职业培训利

  2006-07-03 15:15:03

    构建和谐社会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党和国家确定的治国方略与宏伟目标,为实现这一理想,企业应切实保障职工依法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

    职业培训权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训练和教育的权利。职工享有职业培训权才能保证职工提高职业素质和技能,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劳动效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了增强在科学技术方面的竞争,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职工的职业培训,甚至颁布了有关职业培训的法律,如德国在1969年颁布了《职业训练法》,日本在1958年颁布了《职业训练法》。其他主要工业国家,如英国、美国和法国也颁布了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以体现国家对职业培训的重视。

  我国同样也非常重视职业培训的问题,我国的《劳动法》、《职业教育法》都确定了接受职业培训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但是在某些企业中,职工的职业培训权屡屡受到侵犯,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很多问题产生于某些企业法制观念不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职工不满,由此产生了劳动纠纷。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提高企业的法制观念,切实保障职工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

    程延园教授的文章为我们提供了一则侵犯职工职业培训权的案例和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使我们加深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我们希望企业能够切实遵守法律的规定,保障职工职业培训权不受侵犯,为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和谐劳动关系作出贡献。     

    案例与实况介绍     

    有媒体曾报道过一个案例:学化工的王某2004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中外合资化妆品制造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享受工资2500元,转正后工资为3000元。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公司人事部统一安排对11名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的文化和理念、规章制度、车间行为规范、操作规程等等,并一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王某被留用。

2005年2月,王某提出辞职,公司要求他支付培训费2500元(即试用期第一个月的工资),王某拒绝支付。双方发生纠纷,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王某返还培训费2500元。

    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裁定该公司要求返还2500元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王某辞职无须支付培训费。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培训协议,所以单位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没有依据。而且,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应该收费更不应该要求王某返还试用期的工资。

另有一家报纸还曾报道:2002年1月,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0月公司送李某到日本进修3个月,支付培训费10万元人民币。2005年1月劳动合同期满,李某提出不再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李某技术水平高,提出与其续签合同,李某不同意,公司则要求其退还10万元培训费,并将李某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后仲裁机构判公司败诉。其原因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以上两起案件都是有关培训费的纠纷,涉及到职工依法享有的职业培训权利的贯彻实施问题。国家法律规定,职工依法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企业应负责新员工的任职培训、上岗培训、技术培训、核心员工外派出国培训、企业管理层的管理能力培训等。

    目前,企业无视劳动者职业培训权的现象在我国日益严重。一些企业不给职工提供上岗培训,或以上岗培训为由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像前面介绍的两起案件并不是个别现象。这些现象昭示人们: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正在受到侵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依法保障职工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     

    职业培训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

    职业培训是对即将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职业技术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的活动。

    国家为了保证这一活动的顺利实现,特规定接受职业培训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时,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为了进一步落实这一问题,在《职业教育法》中也作出了系列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20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第28条)此外,《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上述规定。

    国家法律所制定的有关职业培训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职工上岗培训、在职培训、特种作业培训以及培训费用的承担等,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在每个具体劳动阶段和环节中得到实现。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劳动者的权利就是企业的义务,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和教育的权利,企业就负有保障劳动者职业培训的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培训权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2.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3.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4.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5.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6.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

    7.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优先录用获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8.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的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企业应按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企业应严格遵循法律的上述规定,以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         

    保障职工享有职业培训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的振兴,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都对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的重要措施,保障职工依法享有职业培训权利的实现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重视职业培训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的举措。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要求职工掌握新的科学技术。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这明确地提出加强职业培训是我国实现科教兴国的重要举措。

    2.重视职业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要求。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劳动者素质的培养不仅在普通教育阶段得到实现,还有赖于在就业条件下继续得到充实与提高。职工从事某一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企业期待的职工的实际能力水平之间往往存在着差距,如何弥补或接近这之间的差距,必须依赖良好的训练与培训。由此可见,企业重视职业培训对提高职工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3.重视职业培训是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促进企业不断发展的途径。

   保障职工依法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绝不仅仅是对劳动者有益,同样企业也是巨大的受益者。职业培训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增长的客观需要。现代市场竞争以高素质人才取胜,市场竞争的实质是智力的竞争。这就要求企业对招用和正在使用的劳动力先行开发、不断开发,以提高劳动力质量。企业必须依靠人才和技术进步作为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因此,坚持职业培训,通过培训或教育使职工充分获取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水平,必将有力地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促进并维持企业不断发展。

4.开展职业培训是企业实施以人为本、增强企业凝聚力的重要举措。

    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需要劳动者及时汲取新知识,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再学习机会,是知识不断更新的需要,目前导致职工流动的因素很多,从以往的改善工作环境、谋求高薪等,逐渐转向追求更好的发展空间。因此,企业如果让职工从工作培训中得到好处,职工会更加珍惜工作机会。此外,职工参加培训后,技能提高了,企业应给予其更好的职位或待遇,重新进行工作定位,可以从软环境上留人。企业对职工培训越多,职工就越能出业绩;业绩越好,职工就越想留下来。

 因此,对企业来说,职业培训问题举足轻重,是决定着企业是否留得住职工,也关系到企业是否有雄厚的人力资本赢得市场,是增强企业凝聚力的大事,绝不可忽视。     

    企业应切实保障职工职业培训权利的实现

   国家法律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着许多像本文案例中所列举的侵犯劳动者职业培训权的情况,为了落实国家法律的要求,企业应当:

  1.深刻理解国家制定有关职业培训法律的重要意义,树立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摒弃一些私利,以大局为重,以实施科教兴国理念处理职工的职业培训问题。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有坚决依法办事的决心。

    2.切实纠正在企业培训方面的违法行为。目前,企业在履行职工培训义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依法对职工实施上岗、转岗培训;二是不依法承担本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常规培训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有的企业甚至对参加培训者还要克扣一定数量的奖金;三是培训合同的履行不合法。
  
    从切实纠正企业在职工培训方面的违法行为出发,企业应当:

  (1)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2)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原先从事其他技术工作,被调动从事新的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也要经过职业培训。

   (3)企业应切实纠正乱收培训费的做法。企业在处理培训费方面一定要遵守法律要求。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  只有在试用期满,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方可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支付培训费的比例上法律是禁止全额返还的,即使有服务期约定也是一样,无论如何都不能要求职工全额返还。在支付方式上,双方有约定的,先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按服务期限等额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限等额递减支付;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期限的,按5年服务期等额递减。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4)企业应严格履行培训合同。企业与职工签订职业培训合同,其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定非法的要求,并且一定要严肃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教授,博士生导师

工人日报         

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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