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业“三间”设置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024-03-28 14:13:36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邢亚惠

  大众网记者 邢亚惠 通讯员 王朝霞 曾颖雪 烟台报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烟台市高档次的美容美发场所相继营业,但是,也出现了不少卫生质量问题,许多顾客投诉美容美发高消费没有享受高质量的服务:公共用品用具未消毒、烫发剂、染发剂造成空气污染等问题。

  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储藏间、烫染工作间(兼有美发的美容场所应分隔设置美容、美发操作区域)。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卫生监督中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间”(清洗消毒间、储藏间、烫染工作间)的美容美发场所,应按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在卫生监督中还经常发现许多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配置的美容工具、卷发器、梳子、理发工具、毛巾等公共用品用具不在清洗消毒间按照规范清洗消毒,只在营业厅用酒精擦洗消毒,酒精擦洗消毒接触时间短,对肝炎病毒、真菌孢子几乎不能杀灭,同时不在清洗消毒专间而在营业厅采用酒精擦洗消毒美容美发工具、室外晾晒毛巾消毒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姚辉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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