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败诉对音乐产业敲响警钟
来源:音乐周报 编辑:陈新凤 2015-04-17 14:33:00
4月8日,琼瑶诉于正案二审判决,于正败诉,网民“八方点赞”。虽然此案为编剧业界侵权个案,但其影响力非同凡响,体现了法制时代文艺生产已不能为所欲为,过去用于道德约束的“举头三尺有神明”,现在是严正法律代替神明执事。于正败诉,不仅编剧从业者要引以为戒,音乐界人士更要从中反思,警钟长鸣。因为传统以来,“窃书不算偷”、“无偷不成艺”的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就于正抄袭一事,还有网友甚至坚持“剧好看就行,谁写的有那么重要吗?”的观点力挺于正,于正败诉后“认罪”态度也未见太好,说明在中国知识产权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的观念还有待更新。
中国传统音乐的主流体现为“集体创作”,个人虽参与其间但不体现个体的独创性。近代西学东渐以后,受西方音乐的影响,中国音乐的职业化和专业性发展逐渐使个人原创性得到重视。但是,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音乐的原创在本质上与西方存在较大的差别。如现当代的许多作品,尤其是“民族化”探索的创作,在很多程度上是直接取自民间音乐的改编。延安文艺座谈会倡导的“向民间学习”、“到民间采风”的文艺路线从政治上肯定了这种创作方向。民间音乐成为取之不绝的音乐素材源泉,有相当数量的作品直接或间接来自其间。
向传统学习、向民间取材是世界各国音乐创作的共性,肖邦、巴托克、柴科夫斯基等伟大作曲家的创作都有典型的民族性,他们的作品与民族民间音乐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近现代以来以个人署名发表的音乐作品,主要体现为对现存民间音乐在“整理”基础上的加工、移植和改编。与西方个人创作相比,凸显创作者创意构思的个性化特质较少,更多的表现为实用性的“对民间音乐素材的有限展开”。只要是深入了解民族民间音乐的人,再去聆听这些“创作”,都难于体会到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超越”。“借鉴”的太多,创造的略少,这样的创作趋向也导致近年来不断有侵权官司出现。如对王洛宾“作曲”的争议、歌唱家郭颂被赫哲族乡政府状告侵权、黄梅戏作曲家时白林状告陈精根侵权、上海越剧院作曲者顾振遐妻女状告宁波小百花侵权等等。
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月亮之上》与《敖包相会》相同的六个小节曲段均源自内蒙古民歌为由,一审认定《月亮之上》的涉诉曲段不侵犯《敖包相会》曲作者的著作权。该案还引出“案中案”:《敖包相会》改编自内蒙古民歌《韩秀英》,它和《韩秀英》的前六个小节以及《月亮之上》间奏中涉诉的六个小节,从实际演奏效果看,起音、落音、骨干音基本相同,节拍、主旋律、调性相同。因此,法院认定上述曲段均源自民歌《韩秀英》,《敖包相会》改编者通福(该案原告色日玛之父)对此六个小节并不享有著作权。此案原告到头来才知道自己父亲也可能是民歌的侵权人。相信随着著作权法的实施,人们维权意识的觉醒,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将使音乐侵权官司更加纷扰。
除了音乐创作方面的侵权纠纷,近年来涉及演艺方面的侵权官司也层出不穷,并开始显示出愈演愈烈之势。2011年《嫦娥奔月》作者叶敏认为理查德-克莱德曼演奏《奔月》侵权,2012年歌手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节目中翻唱《我的歌声里》涉嫌侵犯曲婉婷的表演权,2013年羽泉在《我是歌手》节目中翻唱《烛光里的妈妈》被词曲作者状告侵权……今天歌坛翻唱大有市场,音乐商业背景下的侵权纠纷也会如影相随。今天的音乐发展已步入商业化产业化轨道,不是“中国式”的民间音乐集体创造,过去民间戏曲通行的“偷艺”,今天却要遭遇侵权的官司。法制社会背景下,音乐从业者的观念需要与时俱进了。
人民日报对于正官司的微博评论掷地有声,我认为对音乐界来说也是极好的提醒,堪称座右铭,在此全文转引:“以抄发家,哪怕名利双收,实是自设陷阱;以炒博名,纵然举世皆知,也是不良行径。法治时代,当文抄公不只是道德冒险,更为法律不容。净化编剧业生态,岂容害群之马?对偷食上瘾之鼠,当人人喊打。不走邪路,才可言正;学会做人,再谈出征。”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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