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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群众合唱的特殊性

来源:人民音乐   编辑:温秀红 赵桂珍   2016-10-23 14:34:00   作者:温秀红 赵桂珍

  中国不仅是一个歌曲大国,同时也是一个群众合唱的大国。各类歌曲的年产量可谓惊人,而各类群众合唱的参与者甚至数以千万计。近年来,业界关于群众合唱特殊性的论述虽然并不鲜见,比如基于群众合唱团的组织问题、声部平衡问题、音准问题、发声训练问题、曲目建设问题、作品排练问题,以及曲目改编和编配问题而提出的一些对策性研究。但我们认为,这些特殊性仅是一种显性的技术层面的特殊性。相比之下,对于群众合唱的文化、社会、美学等方面较为隐性的深层特殊性仍少有论及。因此,作为基层从事声乐教学与合唱艺术指导的专业教师,愿不揣冒昧地以我们的视角和思考提出一些群众合唱中存在的特殊性就教于专家。

  一、“群众合唱”定义的特殊性

  “群众合唱”中的“群众”一词,对于中国人来说,似乎根本用不着作多余的解释便可心领神会,以致人们信手拈来、习以为常。但倘若要将中文的“群众”翻译成英文时,究竟应该对应“Mass”、“Crowd”,还是“People”,却颇费思量。这种情况至少说明了大家长期以来对“群众”的真正内涵多少有些不求甚解,习焉不察。

  事实上,中文语境中的“群众”一词,一直是一个与政治现实高度耦合的概念,因而由此派生出的“群众合唱”也必然具有鲜明的时代色彩。早在90年代初期,合唱指挥家秋里就对我国群众合唱有过清晰的总结:“我国的合唱艺术是在广泛的、群众性的歌咏运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有着光荣的历史传统……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工厂、部队、机关、学校、农村、街道,到处歌唱着健康向上、鼓舞人心的革命歌曲,起到了教育人民、团结群众、推动生产的作用”(秋里《我国群众合唱艺术的发展》,《人民音乐》1992年第5期)。

  基于此,我们认为,对“群众合唱”的解释和理解如果仅仅局限在艺术与学术的范畴中,是片面的,甚至是尴尬的。因此,在解释和论证“群众合唱”及其合唱艺术实践时,既要看到“群众”一词是一个与政治关联密切的概念,由此派生出的“群众合唱”也同样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充分理解中文语境中“群众合唱”通常也有“业余合唱”的意思并与“专业合唱”相对。

  事实上,由于历史的发展,原有的歌咏性群众合唱已经随着时间的改变与生活属性的改变悄然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近20多年来,以城市的大、中、小学生合唱为代表,率先摆脱了合唱的政治色彩,由此带动,其他的许多出于热爱自发组成的合唱社团也逐渐淡化了歌唱的政治色彩。更有一些群众合唱团的演唱水平接近甚至超越了专业水平。正可谓“业余合唱不业余”。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的基层“群众合唱”在具有广阔市场的前提下,合唱水平大多仍停留在业余水平。再比如老年合唱团,他们从那个革命的年代走来,对充满“政治色彩”的革命歌曲有着特殊的感情。我想唱,我就唱,这没有什么不好。艺术需要百花齐放。如此种种,假如我们在对群众合唱进行研究和论证时流于表面,便无法理解我国群众合唱的现实存在与意义,以及本文针对群众合唱提出的诸多特殊性。

  二、“群众合唱”类型的特殊性

  “群众合唱”,顾名思义,即由普通大众参与的合唱活动。一般说来,我国现有的群众合唱团体有长期型和短期型两种。长期型合唱团的优势在于拥有相对固定的合唱指挥、合唱团员,以及相对固定的排练场所和排练时间,并且能基本保证长期的合唱训练和演出。但短期型合唱团却只为某种歌咏赛事和活动需要而临时成立,赛事结束便就地解散(最典型的赛事如自然历法中的“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九十”教师节、“十一”国庆节,以及人为组织的各种艺术节、合唱节和纪念日,如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等等)。

  社会文化生活的建设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应景式的短期群众合唱活动作为活跃社会文化生活以及满足各种活动的需要,其存在的价值及意义首先应该得到尊重和肯定。我国的群众歌咏从战争年代的战地歌咏到建设祖国的革命歌咏再到歌唱美好生活的广场歌咏(例如,山西省原平县城的广场合唱,仅仅活动半年就每天可以聚集少则几百、多则上千人的自发参与,由此不难看出群众对合唱的喜爱以及业余合唱的巨大市场),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过不可磨灭的作用,并且在今后的较长时间里仍将占领群众合唱的一席之地。这种群众歌咏经过良性发展,必然成为长期型合唱团的人才后备库。

  而最能代表群众合唱的长期型业余合唱社团组织,才是我国群众合唱的主力军。当下社会中实际存在的许多为合唱而合唱的长期型合唱团,虽然他们的曲目既不“应景”又不“炫技”,“行头”也较为简朴,但他们的合唱质量却并不亚于某些不惜沽名钓誉依靠“外援”而获奖的短期型合唱团,甚至产生了不少与专业合唱团相娇美的高水平合唱团。对于这类型的“群众合唱”,应该加大宣传、推广和投入的力度。使得这些由热爱而组团,由执着而坚持下去的合唱团队能够得到良性发展。这便是中国合唱全民普及与提高的基石,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国梦”而进行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当然这个话题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太难。是一项需要各方面的政策支持和举全国之合力的长期的系统工程。

  三、“群众合唱”评价标准的特殊性

  坦率地说,群众合唱的评价标准与评价本身就是一道难题。除了需要首先考察合唱团的发展宗旨,合唱曲目的思想内容、艺术形式以及合唱本身的艺术品质以外,最复杂的莫过于综合考量合唱活动组织的目的,还有一些与合唱并无直接关联的事项。对此,凡是有过合唱实践和合唱比赛经历的人或许并不难理解。可是,这种我们认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甚至是我国群众合唱活动中带有普遍性的一种特殊性,对于合唱历史悠久,合唱事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却完全是不可思议的。如前所述,由于“群众”的称谓和概念与政治关联,因而群众合唱活动与其说是人们的一种音乐生活,倒不如说同样是一种政治生活。以围绕“主旋律”展开的歌咏比赛和规定曲目为例,对社会制度和治国方略的宣传,以及对某种社会风尚的讴歌,本身就是一种思想内容大于甚至高于合唱本身的中国群众合唱特色和中国群众合唱比赛的现实。当然,这些现象正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与时俱进的审美趋向发生着变化。优胜略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但由此岸到达彼岸必须经历不可省略的过程。鉴此,我们认为任何一种以学术或艺术的名义将我国群众合唱的特色予以否定都是不妥的。

  相反,几年前当个别歌星把到维也纳金色大厅开音乐会视为人生的莫大殊荣时,某些群众合唱团体也开始步其后尘信誓旦旦。虽然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在国内正规音乐厅的艺术实践和演出经历,他们更多的演出场地仅仅是用于开大会的礼堂和用于体育竞技的体育馆。但一次金色大厅的“镀金”记录便足以提升和证明该合唱团的“实力”和“水平”的现象恐怕也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问题。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其一,不应以纯艺术标准来评价“群众合唱”。这是基于对“群众合唱”的群众性广泛参与特点和人员音乐修养参差不齐等特殊性的考量。其二,同时,“群众合唱”又必须具备一定的艺术标准。这是基于对合唱艺术标准的基本尊重以及审美的普遍追求使然。其三,坚决反对以演出或比赛的场地、场合作为衡量与评价“群众合唱”的艺术水平标准。关于这一点艺术评价标准的理由,应该是路人皆知,不言自明。故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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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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