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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价值的由来及其本质

来源:音乐艺术   编辑:明言   2016-10-23 14:28:00   作者:明言

  2.音乐价值的发现与创造,是优化人的艺术生存空间,按照人的理想创造生命存在的人文活动

  显然,对音乐价值的发现与创造,不能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求。但是,却有更高层次的意义——而是能够从艺术的层面上满足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心理需求(提升人的艺术修养、精神境界,陶冶人的精神情操)。音乐价值的探究,还能够按照人的理想,创造生命存在的新型文化空间。我们都知道,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不仅满足于动物性的吃喝、衣着与交媾。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使其能够成为“人”的精神生活,这就是文化价值得以存在的空间。从规范人的生存价值层面上看,音乐价值是音乐家按照“人”的自由本性探究的成果。这个成果对于规范社会人的精神生活,使其按照更有利于人的精神自由的方式生存,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在每一个历史进程中,音乐家均需要按照这个时代的文化精神、民众的国民性,探究出一些更为有利于社会民众精神生活的音乐价值观,并且以此展开音乐批评与音乐创作与表演的实践。从提升人的生存品质层面上看,通过音乐价值问题的探究和批评,可以彰显音乐家的生命存在意义,使社会的音乐文化建设进入更高的层次。人之所以成为“人”,是需要经过一个过程的。由一个普通人成为一个“音乐家”,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这个过程中,人需要不断地探究音乐价值问题,不断地实现其音乐价值目标。唯有如此,音乐家生命存在的意义,才可以彰显出来;音乐家对社会的价值,才可能得以实现。

  三、音乐价值如何?

  这里的“如何”,意指“其所如何?”的诘问。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切入:

  1.从人本主义出发,音乐的价值问题是针对于主体的人而言的。所以,探究音乐价值应当立足于“人学”和人类“文化学”的基点而展开。首先,正是由于音乐价值对象与客体对主体的艺术化生存与发展有促进意义,音乐价值问题才得以存在。从音乐价值的目标上看,任何价值也都是以人为目的的、都是以有利于人的生存而目标的。所以,音乐价值对人都具有直接或间接意义。其次,每个历史阶段、每个空间范围内的人均会自己的观念融汇到音乐价值内,使得音乐价值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浓郁的地方性特征;同样,音乐价值也是经常会以主体的观念表述方式展示开来、作用于社会的。从人本主义出发来看,音乐价值问题均是“人化”的,音乐价值是建立在音乐的审美价值、社会价值、伦理价值(或将之合并为审美价值、功利价值两类)之上的,或者说它是以上三者(二者)的叠加复合体。

  2.从人类精神观照,音乐满足了人的精神需要。音乐艺术是直接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的,音乐价值是否存在,决定在于它是否符合人的精神世界的实际。这个与人、与人的精神攸息相关的音乐价值,是人类精神针对音乐实践的非实体创造物,这个创造物又作用于人的精神。漫长的人类音乐实践与批评的历史,就是由两者的互动进程而展开的。

  3.从主体创造探究,具有恒久艺术价值的音乐,是人类高层次精神需要的产物。这种精神需要促使人们尽情创造,以音乐的方式表达理想、彰显激情,从而获得现实生活中难以期遇的高度精神自由感受。所以,音乐价值是人的主体意识彰显需要,是艺术的本体意识崛起的标志。

  4.从社会功能审视,音乐价值彰显的是人类艺术审美的需要。……

  四、音乐价值谓何?

  在对“音乐价值”这个词语做出了以上的梳理以后,我们就可以进入到“音乐价值”本体之内进行一番训诂了。这里的“谓何”意指“所谓乃何?”的诘问,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音乐价值的属性之一——客观性

  理解音乐价值的客观性属性,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切入:

  1.“客观性”是音乐价值的制定、掌握者——“人”的一个基本属性。这个属性旨在说明“人”所具有的客观规定性。它包括两方面的内涵:其一,“人”的主观需要是客观的;其二,“人”自身是一个社会历史的存在,它也是客观的。

  2.音乐价值的制定、掌握者——“人”的主体需要,也是具有客观性的。“人”的需求虽然是主体性的,但是这些都是与“人”的社会存在密不可分的,都是具有客观、必然的属性。

  基于以上认识,再看音乐价值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其本质上是一个“主体——人”的关系问题。由于音乐价值问题是一个关系范畴,具有非实体存在的特殊性(不是独立于主客体之外的第三种实体),所以在音乐价值的身上凝练的是主客体的统一,主体内在尺度的实现、满足主体需要是其目标所在。

  音乐价值的属性之二——主体性

  李德顺认为: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本身特点直接同主体的特点相联系,价值的特性表现或反映着主体性的内容。”在这里便引出了音乐价值具有主客体相统一属性,这里的“统一”就是客体尺度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种“满足”显示出价值主体在价值关系中的主导作用。音乐家主体受到自身心理、内在需要、审美追求驱动,与客体发生不同的价值关系,显示出鲜明的自主性特征。主体的自主性特征,驱使着不同的音乐作品表现出不同的艺术风格,特定音乐家的艺术风格由于主体审美情趣、价值观的变易,也会呈现出不断嬗变的历时形态。所以,音乐家主体的自主性,既可以体现在音乐家的某个特定作品中,也可以体现在该音乐家创作演变的历史进程中。

  音乐价值的属性之三——功利与超功利性的统一

  从发生学上看,音乐价值产生于人在现实的艺术生活中产生的审美需求。从字源学上看,“乐”字自身的象形与表意,就含有人的功利性需求和超功利的审美内涵;学界围绕着“美”字而展开的“羊大曰美”、“羊人为美”的探究,也涉及到功利性生存需要(“羊大”可以满足人之食欲)和非功利性的审美需要(“羊人”可以满足人之审美欲望)。如果将以上的表述理解为音乐的审美价值与功利性价值是一回事,就不合时宜了。我们在承认音乐价值与功利性需求具有一定渊源关系的同时(音乐功利性价值也同时涵盖着音乐的超功利的精神性价值),还应当认识到音乐艺术的满足人的现实需要的功利性价值与超功利性审美价值的辩证统一关系。音乐的功利价值与超功利性的审美价值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音乐的功利性价值在满足需要的时候,不在意对象的外观形式,而仅仅关注对象的实用价值、经济价值(或者说,即使在意的话,也是立足于功利价值的实现)。而音乐的审美性价值则非常在意对象的外部感性形态的完整性、严谨性。对此,前苏联美学家列-斯托洛维奇认为:“审美价值在功利价值的基础上产生,然后成为它的辩证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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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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