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新歌唱新疆”新创作歌曲征集启事
来源:中国音协网 编辑:乐音 2015-03-29 10:1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喜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唱响新疆各族群众团结和睦、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建美好家园的时代凯歌,中国音乐家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将共同主办第三届“新歌唱新疆”新创作歌曲征集活动。
一、活动宗旨
“新歌唱新疆”活动是自治区近年来倾力打造的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品牌,该活动以音乐文化为载体,弘扬“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推出了一批深受各族群众喜爱的优秀歌曲。本届大赛将秉承这一宗旨,继续深入挖掘新疆音乐的思想内涵,大力宣传新疆,为新疆的美丽风光、风土人情、人文历史、建设成就、民族团结纵情讴歌,让爱祖国、爱新疆的情愫更加深入人心。力求推出一批新的反映新疆60年巨变、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的优秀歌曲,提升新疆音乐创作水平,努力打造新疆文艺精品,促进文化大繁荣、大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音乐家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新疆人民广播电台
新疆电视台
承办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文化活动服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音乐家协会
三、参赛细则
1、参赛对象
全国各地(包括海外华人)专业及业余词、曲作者。
2、作品要求
(1)参赛作品须为2013年1月1日以来创作的歌曲。
(2)汉语及各少数民族语言均可参与征集。少数民族语种的歌曲要附汉语歌词大意。
(3)作品内容以歌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来取得的成就,赞美新疆自然美景和民俗风情为题材,要求主题鲜明、内容健康、贴近群众。
(4)作品风格与体裁不限,力求新颖、易于传唱,旋律优美,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艺术感染力。
(5)相同词作者,每人限报三首作品;相同曲作者,每人限报两首作品。无论词曲作者,所报作品必须都是完整歌曲(即不接受歌词应征)。
(6)在前两届“新歌唱新疆”活动和其他国家级创作比赛中已经获奖的作品,以及正式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在应征之列。
(7)作者提交的作品及音响资料均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凡因报送作品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一律由应征者自行负责。
3、截止时间
报送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以寄出当地邮戳为准)。
4、报送方式
参赛者需先从中国音协官方网站或新疆音协官方网站下载报名登记表(见附件,下载网址http://www.chnmusic.org、www.xjma.org.cn),按要求填写表格后,连同作品曲谱(一式两份;如有录音小样,欢迎同时报送)寄到中国音协征歌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一号院32号楼B座15层、中国音协“新歌唱新疆”新创作歌曲征集办公室
邮编:100083
电话:59759638
信封上请注明“新歌唱新疆”字样,除普通包裹拒收之外,其他邮寄方式如平信、挂号信、快递等均可。
作者投稿参与此次活动,即表示同意主办方对其报送作品的所有形式(包括曲谱、音响资料等)拥有非商业性使用权。作者享有著作权和署名权。
参加本次征集活动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应征者自理。参赛稿件及音频恕不退还。
5、奖励办法
(1)金奖两首,奖金3万元,词曲按4:6分配。
(2)银奖三首,奖金2万元,词曲按4:6分配。
(3)铜奖五首,奖金1万元,词曲按4:6分配。
(4)优秀作品奖十首,颁发获奖证书。
四、宣传推广
1、在中国音协专业刊物《歌曲》、《词刊》、《中国音乐专刊》上刊登“新歌唱新疆”新创作歌曲征集活动的有关消息,并在《歌曲》上开辟专栏,刊登本次活动的获奖作品。
2、结集出版歌曲合本和CD专辑,用于向各地宣传推广。
3、获奖作品将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系列活动选用,并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
活动组委会拥有本启事最终解释权。与本次活动有关的任何未尽事宜,均由组委会进一步制定规则并解释。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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