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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法院:发出高消费限制令 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8-09-29 10:30:00   作者:

  大众网牟平9月29日讯 (通讯员 衣春霖 记者 栾雨文) 2013年年底,烟台某加工公司与威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烟台某加工公司为威海某公司染织纱线,加工方式为来料加工,威海某公司于每个月月底结算当月的加工费,但威海某公司并未依约及时支付加工费。2016年下半年,双方就欠款情况进行了对账,对账确认截至2016年,威海某公司欠烟台某加工公司加工费20万余元。2017年7月,烟台某加工公司诉至牟平法院,要求威海某公司支付加工费,经法院调解确认,威海某公司分期付给烟台某加工公司加工费合计20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8年4月,该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法官查明威海某公司已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且在诉讼案件结案后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在掌握了初步证据的基础上,经合议庭对案情进行分析,确立此案属于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延这个方向,继续查找证据,通过数次到被执行单位所在地走访,寻找案件突破口,最终经过拉家常的方式,摆事实讲道理,做通了威海某公司的原传达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他向本院如实陈述了威海某公司从原厂区撤出,将全部财产搬至新厂区的事实,执行法官按照程序做好笔录,同时,又找原诉讼案件中威海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一步证实了传达室工作人员陈述的事实,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经烟台某加工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对威海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王某迫于信用压力,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清了威海某公司所欠的加工费,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财产,通过“金禅脱壳”的方式规避执行的情况,法院通过对实际控制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措施,促使案件执行到位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案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掌握确凿证据证实被执行单位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前提下,通过对其实际控制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措施,在社会征信系统内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制,最大程序压缩其生活空间和质量的执行威慑效应,正是在这种强大的信用压力和执行威慑力下,本案被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才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促使案件顺利执结,这说明信用惩戒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在采用的过程中,要对准要害,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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