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某教育培训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纠纷

2024-11-28 16:09:0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董波

  大众网通讯员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7日,李某入职某教育公司,任物理老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李某按照公司要求在家通过网络直播方式进行授课。在某次直播授课过程中,家中宠物狗突然窜入直播画面,后公司以此次直播过程中出现直播事故影响老师形象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予认可,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案例解析

  经审理认为,李某按照某教育公司的要求在家中进行视频授课,该公司应知晓授课环境不能等同于工作场所,李某在一次视频直播授课过程中,虽然画面中出现了宠物狗,但未因此影响授课正常进行,完整完成了课时任务。公司将该情形等同于“授课期间玩手机、浏览无关网站”等违纪行为,认为李某影响老师形象,属于扩大解释且具有随意性,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应属违法。

  因不可抗力,实践中教育培训等行业的部分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在家网络办公,但劳动者因环境的种种限制,办公效果在客观上确实无法与在工作场所完全等同,用人单位不应对此苛求。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并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但应以合法合理作为前提,用人单位也不得对规章制度进行任意解释。本案通过限制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的扩大解释,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人性化的良好用工环境。

初审编辑:邢晨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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