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大意挖断通信光缆 烟台一男子被判刑

2020-04-11 20:33: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4月11日讯 (通讯员 辛青 记者 王丽) 作为国家重要通信基础设施,通信光缆如同血管一般密集分布在城市、农村的各个地方,输送着通信的“血液”。不仅对于通信行业本身,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有至关重要。一旦被破坏,哪怕只有短短几分钟,都将会造成极大影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而现实生活中,因施工等种种原因挖断光缆的事故却频繁发生,近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一天,李某某在他人的组织下来到某村挖树。挖树前,带头者强调地下有电缆等重要设施,提醒工人们注意警示标志,但李某某并没有将提醒放在心上。路边的杂草将近一人高,“国防电缆依法保护”的警示标志桩就在其中,但李某某全然不顾,继续用羊镐和铁锨挖树。当挖到了一个黑色破碎的管子,他却误以为是个鞋底,仍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继续挖。

  最终,由于他的疏忽大意,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埋于地下的通信光缆挖断,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致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烟台—潍坊干线业务中断3小时25分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莱州分公司莱州—龙口业务中断3小时13分钟。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分别赔偿两家公司1万元、2000元,并取得谅解。

  莱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赔偿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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