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烟台市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烟台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烟台市行政区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附录Ⅲ》《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用工具:禁止使用药物、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枪支、弹弓、诱笼等工具进行猎捕。
五、禁用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有效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初审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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