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扩散,依法严肃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指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地区人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来烟返烟后,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山东省和烟台市各级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自觉接受登记调查、检验检疫、 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入境尚不满14天的入境人员,无论从我国哪个口岸入境,只要目的地(含临时居住地)为烟台市各县市区范围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1小时内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居)组织、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主动报告,港澳台地区人员和外国人要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
三、近期计划进入我市的入境人员,其本人、亲友或者接洽单位应当提前 2 天向目的地所在的社区(村居)组织或单位报告其身份信息、国内住址、联系电话、国外旅居史、入境时间和地点、来烟方式、健康状况和下步去向等情况。
四、宾馆、酒店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入境人员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洽单位、社区(村居)组织、留宿人、房屋出租人应当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五、入境人员拒不按上述要求及时登记报告、隐瞒旅行居住和身体症状等信息、拒不服从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入境人员的亲友、接洽单位、宾馆和酒店经营者、留宿人、房屋出租人等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帮助入境人员逃避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要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村居)组织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烟台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2日
初审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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