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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2月1日讯 (通讯员 于跃 记者 崔荔媛) 近日,烟台市司法局整理了一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疫情管理的典型案例,提醒大家:疫情面前,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观,要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仍存在个别公民不服从居家隔离、强行闯入警戒线等情况,明知道自己发烧遇交通检疫还驾车冲卡、身为病毒密切接触者却不配合进行医学观察、有传染风险患者竟摘下口罩对医护人员吐口水,还有个别党员党性意识不强,不守纪律不守规矩,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障碍,上述行为不仅违法,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对9名拒不服从居家隔离有关规定者,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于1月24日发布了无锡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经调查,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追踪到黄某、丁某携2名儿童于1月22日从武汉来锡投奔黄某妹妹一家,该户目前共有9人,需接受医学观察。该户所在辖区街道、社区及派出所接信息后,即电话联系丁某一家进行居家隔离,但该户9人拒不配合。期间,黄某在楼梯口抽烟,并有咳嗽乱吐痰情况,丁某未佩戴口罩出门,2名儿童未戴口罩下楼玩耍。经辖区派出所和社区反复解释,该户9人仍不配合。1月27日下午,按照江苏省、无锡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公安部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果断措施,对武汉来锡黄某一家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如因该户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司法部门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二:江苏省常州市一茶室负责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依法发布的决定,被依法处罚
1月26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朝阳桥派出所民警巡视到东城名居某一居民楼时发现一楼茶室仍在营业,内有人员聚众打麻将,三桌打麻将的人员均未佩戴口罩,麻将室门窗紧闭,未有通风。民警立即告知现场负责人相关政策并规劝现场打麻将的人员回家。现场人员均听从民警要求纷纷起身离开。没想到的是,民警下午4时许对该茶室进行再次巡检时三桌打麻将人员均在位上。民警立即将现场负责人传唤至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该负责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对茶室负责人处以警告处罚。
案例三:四川省仁寿县吴某等4人强闯警戒线、殴打抗疫执勤民警被刑拘
1月25日上午10时许,四川省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避免人员聚集引发交叉感染风险在富加镇奋斗村白塔寺进行安保执勤任务时,犯罪嫌疑人吴某不听劝阻强行闯入警戒线内,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民警依法对吴某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带离过程中,吴某及家属黄某某、李某某、黄某辱骂并殴打民警,造成民警身体多处受伤。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等四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张格堡村党员刘杰寻衅滋事、干扰防控问题
1月27日下午,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张格堡村党员刘杰驾车返回该村路口时,拒不配合回里镇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检查,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刘杰因寻衅滋事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回里镇党委给予刘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
附件:拒不配合疫情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妨害公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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